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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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安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410号 |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首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但堆放持续时间长,堆放面积大,适用《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市容环卫)第49条情节轻微的裁量标准,故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给予当事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玖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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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09 | 详情 |
2 | 安市监处〔2021〕259号 | 安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罚款人民币30000元(叁万),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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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1 | 详情 |
3 | 湖安综执〔2021〕罚决字第01-0088号 | 浙江省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鉴于当事人违法事实存在,系首次发生该类违法行为,且事后积极配合整改,适用《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环境保护)第1条情节轻微的裁量标准,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请审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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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详情 |
4 | 安执罚决字[2019]第1639号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安执罚决字[2019]第1639号当事人基本情况: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营业执照:91330523MA28CXC77U;住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使大道8号115室;法定代表人:廖春荣;居民身份证:1325050(1)。现查明:当事人自2019年5月20日开始未对其暂时不能开工建设用地(安吉蓝润天使新建项目)裸露地面进行覆盖,于2019年6月3日被执法队员查获。当事人在责令整改期限内整改完毕。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复查照片、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明书、调查询问笔录、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五款,构成建设单位未对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的裸露地面进行覆盖行为。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给予当事人[处罚内容]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工商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开户名: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城管局),账号:120529********07538。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安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2019年07月11日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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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7-11 | 详情 |
5 | 安公(消)行罚决字〔2018〕0133号 | 安吉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2018年7月27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使大道8号115室的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春荣)的售楼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售楼部未进行竣工消防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4712705901277500125),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8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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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安公(消)行罚决字〔2018〕0134号 | 安吉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2018年7月27日,我大队监督检查人员对位于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天使大道8号115室的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春荣)的售楼部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售楼部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叁仟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对你单位进行处罚,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至安吉县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3300164712705901277500125),开户银行: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安吉支行,地址:安吉县递铺镇天目路425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安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8年8月2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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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安执罚决字〔2017〕第764号 | 县城管执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执罚决字〔2017〕第764号当事人: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查明,当事人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办理施工审批手续,在安吉县昌硕街道禹山坞银润蓝城天使小镇岳麓院一期样板区工地建造9幢样板房,该9幢样板房建筑面积为980平方米,其中6幢房屋已结顶,3幢房屋已完成屋面支模,已完成一期样板区工程量的80%。银润蓝城天使小镇岳麓院一期项目的总面积为10588.68平方米,工程总造价为壹仟伍佰捌拾捌万元整(人民币15880000元)。后经安吉县住建局确认,该项目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属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征询意见函、安吉县住建局函复、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法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现场负责人工作证明、施工单位营业执照、施工单位法人身份证明、施工单位授权委托人身份证明、施工单位法人身份证、施工单位委托人身份证、施工合同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地产企业资质及施工合同等证据证实。现依据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给予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办理审批手续,并处工程合同价款1.2%的罚款,即罚款人民币壹拾玖万零伍佰陆拾元整的处罚。上述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 缴纳。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安吉县人民政府或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 安吉县 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对罚款处罚决定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罚款处罚决定的执行。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二○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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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安执罚决字〔2017〕第735号 | 县城管执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安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安执罚决字〔2017〕第735号当事人: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查明,当事人浙江银润蓝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安吉县昌硕街道禹山坞银润蓝城天使小镇岳麓院工地建造房屋9幢,总建筑面积为980平方米,建设工程总造价为壹佰肆拾柒万元整。目前6幢房屋已结顶,3幢房屋已完成屋面支模,共完成总工程量的80%,建成后将作为样板房使用。同时经安吉县规划局确认,该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应当限期整改,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属于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行为。上述事实有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现场照片、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安吉县综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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