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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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消行罚决字〔2022〕第0014号 | 温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位于平阳县鳌江镇经济开发区市府路的平阳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二层中庭部位防火卷帘无法下降),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二条第三款第(一)项,该单位存在消防设施未保持完好有效的情形,属于较轻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平阳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平阳县农业银行(户名: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账号:19250401040018241,地址:平阳县昆阳镇人民路355号)缴纳罚款,或通过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公共支付平台扫码缴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平阳县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2月1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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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2-21 | 详情 |
2 | 平卫公罚【2021】116号 | 温州市平阳县卫生健康局 |
关于平阳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及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案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平卫公罚﹝2021﹞116号执法对象平阳县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存亮,住所:平阳县鳌江镇经济开发区市府路)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及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行政处罚种类及依据本局认为,当事人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刘年梅直接上岗为顾客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和《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500元。当事人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遵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警告并罚款1800元。合并上述行政处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叁佰元整(¥2300.00)。履行方式及期限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通过《平阳县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缴至平阳县财政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平阳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5月11日(此件公开发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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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17 | 详情 |
3 | 平市监处字〔2020〕260号 | 平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对于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罚款5000元,上缴财政;2、对于当事人未定期清理过期食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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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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