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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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鄂)煤安罚〔2021〕102002-1号 |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
分别责令限期1日改正并处罚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00);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给予警告并处罚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责令限期1日改正、给予警告、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11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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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2 | 详情 |
2 | 乌卫职罚〔2021〕1号 | 乌审旗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乌卫职罚〔2021〕1号被处罚人(单位/个人):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地址(住址):乌审旗图克镇梅林庙嘎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于辉华性别:男民族:汉族电话:13848378998卫生许可证件或营业执照号码/身份证号:91150626MA0QT8RA4C本机关依法查明 2020年12月4日对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监督检查时发现:1.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榆林中矿万通建筑有限公司;2.你单位安排劳动者詹财富未经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3份、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张、证据证明材料150张为证。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五)项和第(七)项的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00元)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乌审旗非税收入管理局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乌审旗 人民政府或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6个月内向乌审旗 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乌审旗卫生健康委员会2021年3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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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 | 详情 |
3 | 鄂能罚〔 2020 〕3001 号 | 鄂尔多斯市能源局 |
中天合创能源有限责任公司门克庆煤矿违反了《煤矿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八条第四项和《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五)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停产整顿,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2.责令停产整顿,处罚款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合并处罚人民币壹佰万元整(¥1,000,0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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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2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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