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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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绍柯卫传罚〔2021〕32号 | 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传罚〔2021〕32号案件名称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未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王林酒店未对本单位室内公共场所的吸烟行为进行劝阻、制止,违反了《绍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1年8月1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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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详情 |
2 | 绍柯卫公罚〔2020〕32号 | 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20〕32号案件名称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安排未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1名员工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且于2020年3月3日已及时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处罚的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一、环境卫生类的(一)公共场所管理A中的1的相关规定。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银行柯桥支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0年4月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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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2 | 详情 |
3 | 绍柯卫公罚[2019]39号 | 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柯卫公罚[2019]39号案件名称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消毒案被处罚人姓名或者名称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21MA29BP1F6A法定代表人:郭玲丽主要违法事实绍兴市梧与桐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消毒处理,数量为2件,2019年5月8日已及时改正。其行为违反《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五)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处罚的种类1、警告;2、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处罚的依据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同时结合《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一、环境卫生类(一)公共场所管理A4的裁量标准。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绍兴市柯桥区卫生健康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9年6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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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2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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