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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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虞土资监【2018】21 | 区国土局 |
我局于2018年4月对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集体土地动工建造“一江两岸景观带”停车场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7年6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430平方米集体土地动工建造“一江两岸景观带”停车场,至查处时停车场已全部建成,现状已全部硬化并在停车位铺设了大理石砖及路面进行了柏油硬化,土地性质为河流水面。经审核,对照曹娥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占用的430平方米土地位于规划确定的河流水面区,不符合曹娥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上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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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23 | 详情 |
2 | 虞土资监[2017]40号 | 区国土局 |
我分局于2017年3月7日对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集体土地建设景观带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6年3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3839平方米集体土地动工建设“曹娥江一江两岸景观带”二层砖混管理房3幢,硬化场地1块。至查处时,管理房已建成,建筑占地面积2647平方米。其中2349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192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园地,5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其他农用地,240平方米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经审核,所占用土地规划用途为河流水面、园地和一般农田,不符合曹娥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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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详情 |
3 | 虞土资监[2017]42号 | 区国土局 |
我分局于2017年3月7日对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集体土地建设景观带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6年3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5090平方米集体土地动工建设“曹娥江一江两岸景观带”硬化场地1块,至查处时已建成,土地性质为未利用地。经审核,所占用土地规划用途为河流水面,不符合曹娥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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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详情 |
4 | 虞土资监[2017]41号 | 区国土局 |
我分局于2017年3月7日对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集体土地建设景观带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6年3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3409平方米集体土地动工建设“曹娥江一江两岸景观带”二层管理房2幢,硬化场地1块,至查处时,管理房已建成,建筑占地面积949平方米。其中3287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122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其它农用地。经审核,所占用土地规划用途为一般农田,不符合曹娥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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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详情 |
5 | 虞土资监[2017]39号 | 区国土局 |
我分局于2017年3月7日对绍兴市上虞区水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集体土地建设景观带一案立案调查。经查实,你单位于2016年3月开始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曹娥街道光明村384平方米集体土地动工建设“曹娥江一江两岸景观带”二层砖混管理房1幢,至查处时,管理房已建成,建筑占地面积384平方米,土地性质为其它农用地。经审核,所占用土地规划用途为坑塘水面,不符合曹娥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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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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