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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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武环罚[2021]第2000049号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武环罚〔2021〕40号浙江武义神龙浮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5041H法定代表人:周爱马详细地址:武义县泉溪镇湖沿工业区2021年9月15日,群众举报反映在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麻糍洞处违法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泥)进行填埋用于复垦,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了调查。经初步调查确认,倾倒于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麻糍洞处用于复垦的部分填土为浮选尾矿砂,来自于你公司,我局于2021年9月15日对你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进一步调查核实,位于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的武义大兹寺麻糍洞庄园要对水塘进行填土复垦,需要填塘泥土,为该庄园运输复垦泥土的运输人员江法亮主动为该庄园与你公司联系,将你公司的浮选污泥运至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麻糍洞用于水塘的填土复垦。你公司将浮选污泥交给江法亮进行运输、利用、处置的过程中,未依法对江法亮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未依法与其签订书面合同,也未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根据群众举报对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麻糍洞倾倒工业固体废物(污泥)填土复垦现场进行现场勘察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4幅、对运输人员江法亮提供的废土运输收款收据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4幅,证明倾倒于武义县俞源乡下杨村麻糍洞处用于复垦部分填土为来自于你公司的浮选尾矿砂的事实。(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5日对污泥运输倾倒人员江法亮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5张;于2021年9月16日对武义大兹寺麻糍洞庄园投资人凌金达、你公司环保科长章子云、你公司浮选污泥运输人员梅冠军进行了调查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各1份共10张,证明你公司违反法律规定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污泥)的事实。(三)2021年9月15日,污泥运输倾倒人员江法亮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1张;2021年9月16日,你公司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委托授权书1份1张,受委托人章子云和你公司浮选污泥运输人员梅冠军提供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张;投资人凌金达于2021年9月16日提供武义大兹寺麻糍洞庄园营业执照(副本)和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张,证明接受询问调查人员的身份。(四)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9月1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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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21 | 详情 |
2 | 金武环罚[2021]第2000043号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武义分局 |
金华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金武环罚〔2021〕36号浙江武义神龙浮选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147515041H法定代表人:周爱马详细地址:武义县泉溪镇湖沿工业区2021年8月28日,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有人在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倾倒污泥,我局执法人员到污泥倾倒现场展开了调查。经初步调查,倾倒在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的污泥来自于你公司,我局于2021年9月1日对你公司涉嫌擅自倾倒工业固体废物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是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村民徐增杰的自留山,由于徐增杰想在自家自留山上(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进行花木移栽需要污泥,联系你公司浮选污泥运输人员梅冠军请求其将浙江武义神龙浮选有限公司的浮选污泥运到自家自留山上(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用于花木移栽,梅冠军于2021年8月26日、8月27日从浙江武义神龙浮选有限公司运了15车约150吨的浮选污泥倾倒到徐增杰指定的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调查还发现,武义县泉溪镇阳丰村村民周广平在阳丰村叶大坑废弃矿山种植花木需要污泥,委托你公司浮选污泥运输人员梅冠军将你公司的浮选污泥运到叶大坑废弃矿山用于花木种植,梅冠军于2021年8月17日、8月18日将你公司的一批浮选污泥运至周广平指定的武义县泉溪镇阳丰村叶大坑废弃矿山进行倾倒。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8日对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污泥倾倒现场及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证明倾倒在武义县泉溪镇湖沿村野猪圈地块的污泥来自于你公司的事实。(二)我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30日对你公司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现场勘察图1份共1张、现场拍摄的照片2张共4幅,证明你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有工业固体废物(浮选污泥)产生的事实。(三)2021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你公司总经理周斌胜、总经理助理林小帅和武义县泉溪镇阳丰村村民周广平到武义县泉溪镇阳丰村叶大坑废弃矿山污泥倾倒现场进行确认和指认,制作了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共2张,现场拍摄照片4张共7幅,证明你公司在武义县泉溪镇阳丰村叶大坑废弃矿山倾倒污泥的事实。(四)2021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会同你公司总经理周斌胜到武义县泉溪镇湖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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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2-01 | 详情 |
3 | 金税稽三罚[2019]156 | 金华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你公司其他应付款--王子浙贷方余额2210.00元,其他应付款--职工押金贷方余额3192.10元,其他应付款--代扣工资贷方余额12299.00元。预提工会经费贷方余额93695.35元。2016年度应调增所得额111396.45元。你公司“莹石资源综合利用示范基地”项目,浙江省武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在2017年提供了9257平方米土地用于建设,2017年12月9日收回。应补缴2017年城镇土地使用税74056元。你公司2015年纳税调整所得额-734663.94元,2016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2057840.46元。2017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1504935.97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504935.97元。2018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5007225.66元,弥补以前年度亏损1287568.43元,应纳税所得额3719657.23元,应纳所得税额929914.31元,已缴纳应纳所得税额921550.82元。2018年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363.49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少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74056元,依法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37028元;对少缴的企业所得税8363.49元,依法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4181.75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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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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