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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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人社罚决字﹝2019﹞13号 | 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现已查实:2019年7月,当事人安排收费组、医务部、护理部、信息部、总务部、检验科、门诊治疗、管家部、礼宾组等部门18名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其中7名职工每日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11名职工月累计延长的工作时间均超过法定允许延长的工作时间(36小时),且当事人在2019年1月至9月6日未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19年11月1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诸人社罚先告字[2019]13号),拟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叁仟陆佰元整(¥3600.00)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收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违法。现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本局立案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违法行为,并积极进行整改,故依法予以从轻处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于2019年11月15日前改正,并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200元的标准计罚,共计罚款叁仟陆佰元整(¥3600.00)。诸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11月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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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7 | 详情 |
2 | 诸市监检处〔2017〕602号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诸暨艾玛妇产医院有限公司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因当事人对所购医疗器械进行了验收,并且提供上述医疗器械注册证及登记表、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购进发票等复印件,以及供货方杭州百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调查期间,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而且并不知道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为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按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违法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注册证、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三)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履行了本条例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经营、使用的医疗器械为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医疗器械,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经营、使用的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医疗器械。”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没收库存的未依法注册医疗器械一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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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31 | 详情 |
3 | (诸)质监罚字[2017]55号 | 市质监局 |
诸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诸)质监罚字[2017]55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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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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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诸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20]第052号 | 杭州金阳医院管理有限公司 | 康莱尔医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325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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