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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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曾首铭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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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80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曾首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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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1-27 |
2 |
邱越强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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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809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邱越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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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2-02 | 2021-01-27 |
3 |
黄海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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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510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黄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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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8 |
4 |
胡涛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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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804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上诉人-胡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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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23 | 2020-12-18 |
5 |
张进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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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807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张进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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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18 |
6 |
吴明清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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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806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吴明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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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1-13 | 2020-12-18 |
7 |
李光华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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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018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李光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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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18 |
8 |
刘敏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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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020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刘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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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18 |
9 |
何燕华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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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019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上诉人-何燕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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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10-19 | 2020-12-18 |
10 |
代敏与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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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渝民终1021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代敏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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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 2020-07-27 | 2020-09-08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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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6执恢625号 |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8-06 | 详情 |
2 | (2017)渝0109执4253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18 | 详情 |
3 | (2017)渝0109执4252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2-18 | 详情 |
4 | (2017)渝0109执3921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1-13 | 详情 |
5 | (2017)苏0115执5346号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26 | 详情 |
6 | (2017)苏0115执4954号 |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2 | 详情 |
7 | (2017)苏0104执4161号 |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10-12 | 详情 |
8 | (2017)渝0109执3143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30 | 详情 |
9 | (2017)渝0109执3142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30 | 详情 |
10 | (2017)渝0109执3141号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8-30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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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8)渝0103民初57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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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574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被告-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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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5744号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渝0103民初57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11月01日上传日期:2018年11月0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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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01 |
2 |
(2018)渝0109行审2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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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9行审286号 | - |
当事人-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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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9行审286号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规划局北碚区分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渝0109行审286号行政裁定书(中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9月21日上传日期:2018年09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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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9-21 |
3 |
(2018)渝0103民初5744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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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渝0103民初5744号 | 保证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 被告-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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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8)渝0103民初5744号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渝中支行诉你(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受送达人下落不明,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开庭审理。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8年04月24日上传日期:2018年04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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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24 |
4 |
(2017)渝0109民初278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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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786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中颐国瑞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徐志强 高方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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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9民初2786号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中颐国瑞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高方明: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被告重庆中颐国瑞温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徐志强、高方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被告各方公告送达(2017)渝0109民初27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支付欠付原告重庆华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工程款1786203.88元,及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11.28上传日期:2017.11.28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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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8 |
5 |
(2017)渝0112民初164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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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646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药上堂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徐志强 邓雪梅 赵强 王延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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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646号重庆药上堂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赵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文化产业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重药医药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药上堂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赵强、王延铭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18年1月17日9时5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13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1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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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13 |
6 |
(2017)渝0107民初11116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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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7民初11116号 | 服务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仕派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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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7民初11116号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仕派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责任公司诉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7民初1111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11月09日上传日期:2017年11月0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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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7 |
(2017)渝0112民初60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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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 徐志强 邓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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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091号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070388.43元;二、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193966.93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4876421.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75000元;四、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25000元;五、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渝中区九坑子路1号第2层部分(房地证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26027号)房屋、渝中区九坑子路1号平街1层(房地证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2602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范围内顺位优先受偿;六、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107D房地证2012字第00229号)、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南岸区江南大道24号11-2、11-4至11-8号(106房地证2009字第46923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抵押价值内顺位优先受偿;七、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徐志强对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邓雪梅以其与徐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徐志强应当承担的上述债务对原告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九、驳回原告重庆市交通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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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09 |
8 |
(2017)渝0112民初6091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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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6091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 徐志强 邓雪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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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6091号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本院受理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徐志强,邓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60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25070388.43元;二、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资金占用费、违约金(以193966.93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1日起至付清时止;以24876421.5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12日起至付清时止。均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175000元;四、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担保费25000元;五、原告重庆市交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有权对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渝中区九坑子路1号第2层部分(房地证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26027号)房屋、渝中区九坑子路1号平街1层(房地证号:101房地证2014字第26022号)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上述第一至第四项债务范围内顺位优先受偿;六、原告在实现上述第五项抵押权后未获清偿的债务范围内,原告有权对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北碚区施家梁镇陵峡路98号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权证号:107D房地证2012字第00229号)、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位于南岸区江南大道24号11-2、11-4至11-8号(106房地证2009字第46923号)的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其抵押价值内顺位优先受偿;七、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嘉恩置业有限公司、徐志强对原告在实现上述第五项抵押权后未获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八、被告邓雪梅以其与徐志强的夫妻共同财产对徐志强应当承担的上述债务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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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20 |
9 |
(2017)渝0112民初17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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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78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被告- 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徐志强 邓雪梅 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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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公告(2017)渝0112民初178号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强、邓雪梅、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我院受理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与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强、邓雪梅、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强、邓雪梅、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渝0112民初1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借款本金16142269.16元;二、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截至2016年11月20日的利息757425.53元、复利14187.08元;以及2016年11月20日后的利息(以尚欠本金16142269.16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1.812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和复利(以尚欠利息757425.33元为基数,从2016年11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11.812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及分别以前款利息每月20日结息计算所得款项为基数,从结息次日起,按照年利率11.8125%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违约金200000元;四、被告徐志强、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所负的前述第一、第二、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198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4850元,由被告重庆医药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徐志强、重庆中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重庆上宏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之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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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0-12 |
10 |
(2017)渝0109民初2648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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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9民初2648号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原告- 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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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2017)渝0109民初2648号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渝0109民初2648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国旅联合重庆颐尚温泉开发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重庆建工第一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5721798.78元,支付欠付工程款的资金占用损失,该损失以5721798.78元为基数,从2017年3月14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付清为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刊登日期:2017年09月29日上传日期:2017年0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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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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