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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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湖吴卫医罚【2021】37号 |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
湖州德中口腔门诊部的2份《口腔正畸病历》中《知情同意书》医师未签名,未填写“主诉、病史、口腔检查记录等”,其行为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警告并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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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9 | 详情 |
2 | 吴市监处〔2021〕398号 | 湖州市吴兴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该医疗广告并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湖州德中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处罚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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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6 | 详情 |
3 | 湖税稽罚[2020]55 | 湖州市税务局 |
违法事实:1、2017年度实际发放工资787736.98元(帐内398935.98元,帐外388801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107.84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6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6847.84元。2、2018年度实际发放工资807963.63元(帐内469219.23元,帐外338744.40元),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7876.81元,已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920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956.81元。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处罚决定: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83804.6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1902.3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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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详情 |
4 | 2020-21 | 湖州市吴兴区卫生健康局 |
湖州德诺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违反医疗废物管理规定案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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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7 | 详情 |
5 | 湖吴卫放罚[2019]6号 | 区卫健局 |
当事人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李杰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检查”的规定,已构成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李杰进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的违法事实。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四)项“医疗机构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中当事人未按时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检查,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中关于医疗机构未按时规定对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标准“违法程度:较轻;情节后果:未按时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的;裁量幅度:罚款3000元以下”,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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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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