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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博鑫矿业

    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洒基镇锅厂河村
    • 简介:-
    • 法律诉讼 0
    • 法院公告 1
    • 失信被执行人 7
    • 送达公告 4

    法律诉讼0

    暂无信息 暂无法律诉讼

    法院公告1

    序号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公告类型 法院 刊登版面 刊登日期
    1 - -

    原告- 贵州中城建城建矿能投资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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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 通河县人民法院 八版 2017-07-27

    失信被执行人7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21)黔0525执2024号 纳雍县人民法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全部未履行 2021-07-27 详情
    2 (2020)黔0502执6703号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20-11-10 详情
    3 (2019)黔0525执294号 纳雍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2-18 详情
    4 (2019)黔0115执27号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04 详情
    5 (2019)黔0115执27号 贵阳市观山湖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暂无 2019-01-04 详情
    6 (2017)黔0526执396号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7-03-21 详情
    7 (2015)黔六中执字第00115号 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5-07-01 详情

    送达公告4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20黔民终1369号庭前文书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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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黔民终797号 合同纠纷

    上诉人- 范文超 被上诉人- 六枝特区新窑联兴煤矿 金志伟 叶昌辉 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温兴海 当事人-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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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告李新辉:上诉人范文超因与上诉人温兴海、叶昌辉、金志伟、被上诉人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六枝特区新窑联兴煤矿、第三人李新辉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联系到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上述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为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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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1-04
    2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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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黔02民初7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金志伟 叶昌辉 温兴海 当事人- 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新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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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温兴海、金志伟、叶昌辉与被告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范文超、六枝特区新窑联兴煤矿方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02民初78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民事上诉状。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范文超,男,汉族,1987年1月9日生,住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麒麟北路鼎盛世家小区,身份证号码:520202198701096730,联系电话:13765724666。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温兴海,男,汉族,1968年8月23日生,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江心田村1-1号,身份证号码:330321196808237513,联系电话:13984165381。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叶昌辉,男,汉族,1961年11月7日生,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和家村,身份证号码:330326196111073813,联系电话:13984165381。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金志伟,男,汉族,1960年2月13日生,住浙江省平阳县整江镇陡门街121-123号,身份证号码:330326196002133813,联系电话:13984165381。原审本诉被告:六枝特区新窑联兴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乡联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87903W。投资人:李新辉。原审本诉被告: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洒基镇锅厂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33460688。联系电话:13765724666。法定代表人:范文超。职务:董事长。原审第三人:李新辉,男,汉族,1969年6月4日生,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长塘村东毛组291号,身份证号码:430321196906047813,联系电话:13985936152。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原审第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判决内容,即依法驳回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投资款6051439.45元的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一、《煤矿投资合作协议》本质上是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个人合伙行为,具备风险投资的属性,被上诉人对联兴煤矿的投资属于风险投资行为,根据《煤矿投资合作协议》的相关内容,被上诉人无权要求返还投资款。(一)《煤矿投资合作协议》(下称《合作协议》)中涉及本案诉讼的内容是第1-3条。按照《合作协议》内容,被上诉人的义务是负责联兴煤矿联合试运转期间的全部费用,获得的对价是联合试运转期间的工程煤款,以及联合试运转后煤矿13%的分红权利。但《合作协议》并未约定联兴煤矿达不到联合试运转标准时,被上诉人如何退出。从《合作协议》内容可以看出,被上诉人以其投资行为换取相应的对价:即以其投资换取联兴煤矿13%的分红的权利。据此,该合同具备风险投资的属性,被上诉人对联兴煤矿的投资就是一种风险投资行为,也就是说被上诉人如果达不到约定的标准,被上诉人的投资就是失败的,其不能因此而要求返还投资款。(二)一审法院在认定“……原告对采矿权即将到期的事实是明知的,虽然合同约定被告范文超全权负责六枝特区新窑联兴煤矿所有资料及费用,但煤矿采矿权证的延续需要相关审批手续,是否能够审批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原告仍然进行投资,故原告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判决书第30页第14行至第18行)的情况下,却依然支持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材料、设备款。这种认定实属自相矛盾,实属认定错误,依法应予撤销。二、一审法院在未对被上诉人提交证据的合法性进行甄别的情况下,直接“酌情”认定设备、材料款为6051439.45元,明显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撤销。(一)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投入设备、材料款的金额,首先应当从设备、材料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合法、是否实际支付等要素进行论证,主要看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是否能够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根据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其并未提供购销合同、付款依据、正规发票等合法有效的证据进行证明,相反更多的是不正规的收条、领条甚至是白条,对此依法应当不予认定:有部分虽然有发票,但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相应的合同和付款凭证予以佐证。而实际上该部分设备款,有部分经被上诉人进行了重复计算和虚构,例如是否真实发生了设备款,只需提交购买该设备的相关合同、收付款依据,且金额能够对应即可,但被上诉人不仅提交了领款单、供货单、收款收据,还故意将三种单据上的数据相加进行重复计算,恶意向上诉人多主张费用。同时,票据载明的设备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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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3
    3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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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 黔02民初7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金志伟 叶昌辉 温兴海 当事人- 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新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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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院受理原告温兴海、金志伟、叶昌辉与被告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范文超、六枝特区新窑联兴煤矿方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02民初78号民事上诉状,上诉状主要内容如下: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温兴海,男,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藤桥镇江心田村1-1号,身份证号码:330321196808237513。联系电话:13984165381。上诉人(-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叶昌辉,男,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鳌江镇和家村,身份证号码:330326196111073813。上诉人(一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金志伟,男,汉族,住渐江省平阳县盛江镇陡门街121-123号,身份证号码:330326196001233813。被上诉人(一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范文超,男,汉族,住贵州省盘县酒基镇锅厂河村,身份证号:520202198701096730。联系电话:13765724666。被上诉人(-审本诉被告):六枝特区新窑联兴煤矿,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新窑乡联盟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722187903W。投资人:李新辉。被上诉人(-审本诉被告):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盘州市洒基镇锅厂河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0005733460688。法定代表人:范文超。第三人:李新辉,男,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县谭家山镇长塘村东毛组291号,身份证号码:430321196906047813。联系电话:13985936152。上诉人因投资合同纠纷案,不服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一审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第一、第二判项判决内容,改判由三被上诉人共同返还上诉人各项投资款总计18569078.7元,并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全款付清之日止期间的违约损失;2、依法维持一审判决第三判项判决内容;3、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三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及理由:一、上诉人并未违反《煤矿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一审认定上诉人存在投资、建设不力的违约行为系事实认定错误。1、《煤矿投资合作协议》并没有关于上诉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必须进入联合试运转的约定。《煤矿投资合作协议》第三条只是约定了联合试运转前5个月和未进入联合试运转时产生的煤款及利润分成模式,并没有明确约定上诉人投资建设的具体工期,即并没有约定上诉人必须在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进入联合试运转,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应在合同签订后5个月内进入联合试运转显然没有事实依据。2、上诉人按照(煤矿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已陆续向联兴煤矿投资近2千万元,不存在资金不足、管理混乱的情况。《煤矿投资合作协议》签订后,上诉人即按协议约定对联兴煤矿进行投资建设,先后投入资金近2千万元,一审仅凭被上诉人提交的微信聊天截图、借款合同、撤诉申请就简单认定上诉人存在资金不足、管理混乱的情况。二、上诉人向联兴煤矿进行投资建设,累计投资总额为18569078.7元,应当由三被上诉人共同全额返还并承担违约损失,一审只判决返还6051439.45元与客观事实不符。上诉人向联兴煤矿的投资总额为18569078.7元,其中设备、材料总计6063856.35元;人工工资总计5297767.95元;水电等各项费用总计3174315.38元;应付材料、设备欠款总计4033139元。上述所有投入均转化到了联兴煤矿财产之中,三被上诉人作为联兴煤矿的实际所有权人均是受益人,应当共同向上诉人全额返还,并承担因未及时返还而给上诉人造成的违约损失。三、对上诉人的投资返还及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应由三被上诉人共同承担。虽然《煤矿投资合作协议》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范文超于2017年3月1日签订,但该煤矿因兼并重组于2018年4月并入了被上诉人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故被上诉人六枝特区新窑联兴煤矿、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与被上诉人范文超共同向上诉人承担返回投资及损失赔偿责任。综上,上诉人已按照《煤矿投资合作协议》的约定对联兴煤矿进行了投资建设,因被上诉人范文超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办证义务,导致本案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三被上诉人理应当承担返还投资及损失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上述请求。上诉人:温兴海、叶昌辉、金志伟;上诉时间:2020年9月1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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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9-22
    4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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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黔02民初78号 合同纠纷

    原告- 金志伟 叶昌辉 温兴海 当事人- 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李新辉 收起

    ... 展开

    本院受理原告温兴海、金志伟、叶昌辉与被告贵州博鑫矿业股份有限公司、范文超、六枝特区新窑联兴煤矿方及你方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黔02民初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范文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内支付给原告温兴海、叶昌辉、金志伟投资款6051439.45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温兴海、叶昌辉、金志伟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被告范文超的诉讼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185104.3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09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231604.38元,由被告范文超负担81622元,由被告负担149982.3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请你于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不领取,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收起

    ... 展开
    2020-09-01
    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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