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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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翔发印刷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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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91民初1597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深圳市翔发印刷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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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21-06-18 | 2021-09-25 |
2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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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1执396号之二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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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5-06 | 2021-05-17 |
3 |
深圳市犹他通信有限公司、深圳市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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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14-415号 | 合同纠纷 |
上诉人-深圳市犹他通信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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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3-24 | 2021-06-30 |
4 |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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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1执恢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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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24 | 2021-03-05 |
5 |
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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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99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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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1-26 | 2021-05-07 |
6 |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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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252号之二 | 企业借贷纠纷 |
原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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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8 | 2021-05-19 |
7 |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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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再367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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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22 | 2020-12-29 |
8 |
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与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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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苏05民申73号 | 定作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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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12-17 | 2020-12-29 |
9 |
深圳市天瑞通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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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6执14202、14203号之二 | 租赁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天瑞通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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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2020-11-11 | 2020-12-22 |
10 |
深圳市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厂、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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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8064号之一 | 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凯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工业气体厂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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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2020-10-25 | 2020-12-21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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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06执224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1-01-19 | 详情 |
2 | (2020)粤0391执3152号 | 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7 | 详情 |
3 | (2020)粤0306执14203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6 | 详情 |
4 | (2020)粤0306执14202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6 | 详情 |
5 | (2020)粤0305执5669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11 | 详情 |
6 | (2020)粤0305执3114号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6 | 详情 |
7 | (2020)粤0306执489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3-13 | 详情 |
8 | (2019)粤0306执22091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2-09 | 详情 |
9 | (2019)粤0306执18934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4 | 详情 |
10 | (2019)粤0306执16160号 |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9-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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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03民终414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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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民终414-415号 | 合同纠纷 |
当事人- 北京锐美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犹他通信有限公司 深圳市亿能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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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民终414-415号北京锐美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审理上诉人深圳市犹他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亿能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锐美无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凡卓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或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民事判决。本两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两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07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犹他通信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公告于2021年4月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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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02 |
2 |
(2020)粤03民终24991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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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99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上诉人- 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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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4991号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撤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7485号民事判决;二、确认上诉人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对被上诉人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享有破产债权200000元;三、被上诉人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上诉人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共计8600元,由被上诉人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本公告2021年3月2日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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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2 |
3 |
(2021)粤0306执224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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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306执2240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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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0306执2240号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多鑫达实业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830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粤0306执224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二月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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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4 |
(2019)粤03民初3252号送达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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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25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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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民初3252号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原告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第三人泸州与德科技有限公司、上海与德科技有限公司、南昌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与德科技有限公司、重庆与德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民初3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注:本案公告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公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https://www.szcourt.gov.cn/gg网站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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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29 |
5 |
(2020)粤0391执3152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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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91执3152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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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91执3152号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泰卓电子有限公司与你(单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2020)粤0391民初27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0)粤0391执315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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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28 |
6 |
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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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民初55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 被告-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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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与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国振华(集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海与德通讯(集团)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19)赣01民初551号】,,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9)赣01民初5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借款本金4872682.89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截至2019年7月22日,尚欠利息(含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款本金24504000元及相应利息(含罚息)[截至2019年7月22日,尚欠利息(含罚息)147171.02元,2019年7月23日起至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利息(含罚息)按《银行承兑协议》约定计算];三、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银行承兑汇票垫付款本金20496000元;四、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行责任,被告深圳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2709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97709元,由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负担。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账号:143152010400014420000000003;开户行:农行南昌市环湖支行,诉讼费缴纳时请在用途中注明“诉讼费”】,上诉于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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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7 |
(2020)粤03民终24991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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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民终24991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当事人- 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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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民终24991号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诉人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17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特向你公告送达本案二审审理传票。你方须于2020年12月21日15:00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裁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本公告刊登于深圳法院网上诉讼服务平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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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4 |
8 |
(2020)粤0305执3114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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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执3114号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深圳市莱思特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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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执3114号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莱思特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经本院强制执行,你方仍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对你方名下财产进行了查封(冻结、扣划),并对你方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你方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执行决定书、限制消费令。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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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1 |
9 |
(2019)粤0305民初17485号判决及上诉状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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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05民初17485号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原告- 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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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05民初17485号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江苏正桥影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9)粤0305民初17485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上诉状。判决书内容如下:驳回原告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原告江西兴邦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本判决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本民事判决书及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提交,本判决将发生法律效力。特此公告。二○二○年七月六日联系人:张敏、叶倩怡联系电话:0755-8660882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人民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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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07 |
10 |
(2020)粤0305民初831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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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305民初8318号 | 票据纠纷 |
原告- 深圳市翔发印刷有限公司 被告- 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 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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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公告(2020)粤0305民初8318号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翔发印刷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振华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高新开发区支行、建信融通有限责任公司票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如下法律文书:民事起诉状(变更诉求、增加诉求)副本、证据材料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成员组成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开庭传票、廉政告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提交将承担相应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定于2020年10月29日10时30分在粤海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届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三日联系人:黄家敏联系电话:0755-86608865邮寄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常兴路9号粤海法庭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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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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