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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国泰建设

    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萧山区北干街道金惠路39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111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111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2〕第07-0048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2年2月24日13时57分,我局执法人员接中队监控室移送的监控视频材料发现,在萧政工出(2020)15号杭州国泰环保科创中心及研发中心工地门口有较多泥土、车轮印等不洁情况。经查,该工地出入口保洁由项目施工单位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未保持责任区清洁,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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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10 详情
    2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2〕第03-0012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萧山区北干街道建设四路萧政储出(2021)40号地块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2022年1月13日白天,当事人组织人员开始进行地下室底板施工混凝土浇筑作业,因浇筑量较大,一直做到混凝土浇筑完毕后才结束。2022年1月13日22时43分,其夜间施工的行为被执法人员查获,现场勘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时动用搅拌车1辆、输送泵车1辆,施工人员约10人,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噪声污染。经查,当事人当晚施工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夜间作业证明,其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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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2-01 详情
    3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558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下午,当事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萧山区城厢街道博奥路与萧杭路交叉口萧政储出【2020】34号地块工地进行楼板浇筑施工,在具体施工时由于估算错误,且楼板浇筑需要一次成型,故施工延迟至2021年11月18日22时以后,该情况于2021年11月18日22时32分被执法人员查处。当事人在未取得夜间施工许可的情况下,施工至2021年11月18日22时50分。当事人现场动用一辆混凝土车、一辆泵车以及八名工人进行施工作业,浇筑时产生噪声。另查明,当事人曾于2020年12月16日01时28分、2021年03月04日00时16分、2021年03月10日23时03分、2021年04月25日23时38分在萧政储出【2020】34号地块工地因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受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为杭萧综执【2020】罚决字第02-0219号、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56号、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064号、杭萧综执【2021】罚决字第02-0167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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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31 详情
    4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18-0156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2月21日9时30分,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义桥中队执法人员许辉、方志君接义桥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办公室移送,反映义桥镇德利服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地块低效用地再开发商业商务项目施工单位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萧山区义桥镇东旭街德利服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地块低效用地再开发商业商务项目工地涉嫌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被义桥镇城建办工作人员检查发现,现移交义桥中队处理。经调查,2021年12月10日22时至11日凌晨该公司在杭州市萧山区义桥镇东旭街德利服饰实业(杭州)有限公司地块低效用地再开发商业商务项目工地内进行地下室底板混凝土浇筑施工作业,混凝土浇筑作业声音较大,对周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2021年12月10日23时30分巡查到此的义桥镇人民政府城建办工作人员对施工进行了劝阻。但当事人由于施工面积大,混凝土方量多,施工工艺又不允许暂停或分开施工,一直做到第二天白天才浇筑完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施工中使用机械有混凝土泵车2台,混凝土搅拌车4台,人员有施工人员20人,驾驶员6人,管理员2人。施工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环境噪声污染。经查,当事人当晚施工未取得环保部门审批的夜间作业证明。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该行为系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60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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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1-02 详情
    5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81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当事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杭政储出{2018}57号地块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工程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儿康路与国慷街西南侧,工地北侧是闻涛诚苑小区,直线距离200米不到。2021年10月25日晚上,当事人在杭政储出{2018}57号地块项目工地做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作业,至2021年10月25日23时59分仍在进行作业,该违法行为被本机关长河中队执法人员肖东、彭晓霜查获。现场有混凝土运输车1辆,泵车1台,施工人员10人。现场测得噪声值为55.3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0分贝的噪声限值0.3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现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1961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1647号)各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属于1年内发生第三次相同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10月26日22时00分对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违法情形量罚区间: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罚款基数:5000;情形变量标准: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计算公式:5000+5000*(x-55)/5;x:55≤x≤70)以及第十三条第二款“对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相同违法行为的,按2.0从重情节系数标准处罚仍未达平均值的,可按平均值或平均值以上标准处罚。已将行为次数作为违法情形标准的,不再重复适用。”的规定。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2.0的情节系数标准罚款人民币壹万零陆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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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30 详情
    6 缙人社罚决字﹝2021﹞35号 缙云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对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行为罚款3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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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2-28 详情
    7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62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当事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杭政储出{2018}57号地块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工程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儿康路与国慷街西南侧,工地北侧是闻涛诚苑小区,直线距离200米不到。2021年09月29日晚上,当事人在杭政储出{2018}57号地块项目工地做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作业,至2021年09月29日23时25分仍在进行作业,该违法行为被本机关长河中队执法人员华学奇、肖东查获。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1辆,泵车1台,施工人员6人。现场测得噪声值为55.7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0分贝的噪声限值0.7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现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103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0058号)各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属于1年内发生第二次相同违法行为。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违法情形量罚区间: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罚款基数:5000;情形变量标准: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计算公式:5000+5000*(x-55)/5;x:55≤x≤70)和第十一条第(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1.0以上2.0以下的情节系数标准从重处罚:(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以及第十五条第二款“罚款数额达万元、千元的,取整到百位;达百元的,取整到十位”的规定。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按1.5的情节系数标准罚款人民币捌仟伍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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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6 详情
    8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07-0313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11月10日22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萧山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四路与宁税路交叉口西侧宁围小学拆复建工程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现场动用2台混凝土泵车,4台混凝土搅拌车和24名工人进行地下室车库顶板的混凝土浇筑作业,发出较大噪声。经检查,当事人未办理相关部门提供的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陆仟元整。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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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23 详情
    9 杭滨综执罚决字〔2021〕第02-0228号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大队

    当事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杭政储出{2018}57号地块项目工地的施工单位。工程地址位于杭州市滨江区儿康路与国慷街西南侧,工地北侧是闻涛诚苑小区,直线距离200米不到。2021年08月31日晚上,当事人在杭政储出{2018}57号地块项目工地做基础底板混凝土浇筑作业,至2021年08月31日23时49分仍在进行作业,该违法行为被本机关长河中队执法人员彭晓霜、肖东查获。现场有混凝土搅拌车1辆,泵车1台,施工人员6人。现场测得噪声值为55.7分贝,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中规定的55.0分贝的噪声限值0.7分贝,且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亮明身份,告知公务后,现场发出《接受调查处理通知书》(滨综执接调字[2021]第0000221号)及《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滨综执责改字[2021]第0001613号)各1份。另经查证,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属于1年内第一次发生违法行为。执法人员于2021年09月01日22时50分对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当事人已整改。法律依据: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对需要处罚的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属于《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以下简称《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行为之一的,罚款数额按《自由裁量基准表》中相对应量罚区间的罚款基数与情形变量标准确定,需要适用从轻从重等情节系数的,依照本办法规定适用相关系数。”的规定(《自由裁量基准表》第46项,违法情形量罚区间:分贝数55db以上-70db以下;罚款基数:5000;情形变量标准:每增加5db,罚款数额增加5000元;计算公式:5000+5000*(x-55)/5;x:55≤x≤70)。执法决定:对当事人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柒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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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1-17 详情
    10 杭萧综执罚决字〔2021〕第21-0163号 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09月20日晚上,浙江国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经市政工程主管部门审批,将一辆混凝土泵车停在萧山区诺德弄进行混凝土泵送作业,现场共占用城市道路面积为28.8平方米。2021年09月20日21时33分,当事人上述行为被执法队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未取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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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19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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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无信息 暂无股权出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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