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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帝景化工

    杭州帝景化工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围垦六工段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应急罚决队四[2020] 7号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四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四[2020]7号被处罚单位:杭州帝景化工有限公司地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春园村委会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围垦六工段负责人:毛福奎职务:董事长邮编:211336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4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的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厂区内储存氯甲烷球型罐区(一级重大危险源)围堰处静电触摸球接地装置未有效接地;生产装置区(涉及氯化危险工艺)一楼静电触摸球接地装置未有效接地。氯甲烷、甲基三甲氧基硅烷均具有易挥发、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根据《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2006)、《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的相关要求,其储罐区、生产操作区可能产生静电的应设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并使其处于适用状态,你单位静电触摸球与地线均处于无效状态。你单位的行为涉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违反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二十条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依据法律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描述: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裁量基准:责令改正,按以下标准处以罚款;……1.发现不足3台(处)安全设施、设备未进行维护保养的,处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罚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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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5-27 详情
    2 杭大江东公(义)行罚决字[2019]50846号 杭州市公安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义蓬派出所

    主要违法事实:位于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围垦六工段的杭州帝景化工有限公司系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该公司设置专用仓库用于存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硝酸银、硝酸钾。2019年7月17日11时12分,义蓬派出所民警对位于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围垦六工段的杭州帝景化工有限公司例行检查发现,该单位存储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硝酸、硝酸银、硝酸钾)的专用仓库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存在未安装入侵报警装置、出入口控制装置等问题。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交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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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7-19 详情
    3 大江东公(消)行罚决字〔2019〕0053号 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公安分局

    现查明杭州帝景化工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围垦六工段,法定代表人:毛福奎)消控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其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一阶次,决定给予单位杭州帝景化工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杭州帝景化工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萧山农商行义盛支行杭州大江东产业集聚区管理委员会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20100015187724400100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分局 2019年5月6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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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05-06 详情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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