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70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20〕第01270号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1023579341591G法定代表人:姜礼平身份证号码:332625********001X联系电话:13958507852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90号2020年8月15日16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巡查至天台县赤城街道湖心路金盘府旁,发现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利用租用的闲置用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2020年8月19日我局以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为由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上旬至案发时,利用天台县赤城街道湖心路金盘府旁租用的闲置用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涉及方量约为500立方米。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15日16时55分向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1-467),责令其在2020年8月30日12时前改正。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0日12时完成改正。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处罚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2、2020年8月15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两份和现场(草)图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本县赤城街道湖心路金盘府旁利用租用的闲置用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现场事实情况。3、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于2020年8月上旬至案发时,利用天台县赤城街道湖心路金盘府旁租用的闲置用地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涉及方量约为500立方米的事实。4、《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2020(1-467)一份和整改后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已责令其限期改正,被处罚人已完成改正。经领导审批后,本局于2020年9月30日向被处罚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20〕第01295号),被处罚人当场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 收起
...
展开
|
2020-10-10 | 详情 |
2 | 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10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810号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79341591G,法定代表人:姜礼平,身份证号码:332625********001X住址: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90号。2019年12月4日10时2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南路金盘大桥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广告规格为0.6M*1.8M*2幅/杆,共26杆,面积为56平方米。执法队员当即向被处罚人发放编号为2019(14-010)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于2019年12月5日16时前清除道路两侧路灯杆上的广告。2019年12月5日16时3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地时发现,金盘南路金盘大桥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张贴的广告被处罚人仍未清除。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在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经查实,被处罚人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南路金盘大桥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处罚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处罚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和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一份,证实受委托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受委托人。3、2019年12月4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和现场图一份,2019年12月5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南路金盘大桥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天台县赤城街道金盘南路金盘大桥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5、编号为2019(14-010)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首次发现被处罚人违法行为时,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清除,程序合法。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19年12月18日向被处罚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19 收起
...
展开
|
2019-12-18 | 详情 |
3 | 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552号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天综执罚决字〔2019〕第00552号被处罚人: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3579341591G法定代表人:姜礼平住址:浙江省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90号。2019年11月19日15时35分,我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天台伟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广告规格为0.6M*1.8M*2幅/杆,共5杆,面积为11平方米。执法队员当即向被处罚人发放编号为2019(14-003)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被处罚人于2019年11月20日16时前清除道路两侧路灯杆上的广告。2019年11月20日16时10分,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巡查该地时发现,紫金北路道路两侧路灯杆上的广告仍未清除。经进一步调查核实,被处罚人的行为构成在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不清除。经查实,被处罚人在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台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被处罚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实被处罚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被处罚主体。2、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授权委托书一份证实受委托人是具有相应行为能力的合法的受委托人。3、2019年11月19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和现场图一份,2019年11月20日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图片)证据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情况。4、调查(询问)笔录一份,证明被处罚人在天台县赤城街道紫东北路道路两侧路灯杆上任意放置广告且逾期未清除的事实。5、编号为2019(14-003)的《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在首次发现被处罚人违法行为时,已责令被处罚人限期清除,程序合法。经领导审批后,我局于2019年12月2日向被处罚人送达《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天综执罚先告字〔2019〕第00629号),被处罚人当场书面声明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以上事实,有《天台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 收起
...
展开
|
2019-12-02 | 详情 |
4 | 天城执罚决字[2018]5号 | 县行政执法局 |
经查实被处罚人于2017年10月开始在天台县某处建设房屋。该幢房屋建设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现状为壹层单体建筑壹幢,建筑面积为878.78平方米。有如下证据:立案审批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据、房屋测绘成果报告书、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个人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联合踏勘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总平面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被处罚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及《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被处罚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建设的行为处以人民币陆万肆仟零柒拾玖元(¥64079元)罚款。 收起
...
展开
|
2018-01-11 | 详情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