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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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公(梅)行罚决字[2020]01678号 | 浙江省建德市公安局梅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5年以来,建德市五星金属表面处理厂运营的网站未按规定落实网站安全保护管理制度和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后于2020年10月28日被建德市公安局查获,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五)、(七)项、第十二条第(二)、(七)项、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决定给予建德市五星金属表面处理厂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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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30 | 详情 |
2 | 建公(梅)行罚决字[2019]50475号 | 建德市公安局梅城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4月24日建德市五星金属表面处理厂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硝酸仓库)外围铁栅栏刷油漆整修后未安装锁扣,导致人员可以自由出入,存在未按规定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直到2019年04月25日被我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对建德市五星金属表面处理厂责令立即改正,处壹仟元罚款。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德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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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5 | 详情 |
3 | 建公(消)行罚决字〔2016〕0102号 | 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
现查明位于建德市梅城镇顾家工业开发区的建德市五星金属表面处理厂非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逾期未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决定给予建德市五星金属表面处理厂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银行建德支行(帐号:380560062691130003)。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建德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6年10月2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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