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杭临市监罚处〔2021〕206号 | 杭州市临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同时责令当事人限期变更经营地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责令当事人改正。 收起
...
展开
|
2021-06-01 | 详情 |
2 | (临)应急罚字[2021]第2000028号 | 杭州临安区应急管理局 |
杭州市临安区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临)应急罚〔2021〕第23号当事人:杭州临安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CF0PE7N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人民街132号202室投资人:丁飞鹏公民身份证号:330523********4510电话:134294669502021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於潜镇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杭州临安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33名电焊工涉嫌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在进行电焊作业;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223名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未按规定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21年3月15日,报局领导批准,对本案进行立案调查。我局指派赵义、沈靖二位执法人员进行立案调查。2021年3月18日,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临安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安管员计清雨、工人孙少林、黄淑辉、杨青等人进行调查问询,同时依法调取该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材料。2021年3月19日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副总经理褚志刚、安管员计清雨进行调查询问,同时提取褚志刚、计清雨二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当事人员工名单各一份。2021年4月16日,对代世超、刘远胜、帅琦彪等人进行调查询问,对副总经理褚志刚进行第二次调查询问,提取代世超、刘远胜、帅琦彪等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特种作业人员(电焊工)名单各一份。经依法调查,本案查明的事实如下:杭州临安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33名电焊工涉嫌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在进行电焊作业;唐金平、杨菲菲、郑国强涉嫌购买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分局另行立案调查;涉嫌未按规定对从业人员(223名新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涉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如实记录;2021年4月16日经对褚志刚调查、询问、核实发现该企业有员工405名,设立了安全管理机构但只配备了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据以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如下:证据一:2021年3月18日,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是一家具备法人资格的生产经营单位及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证据二:2021年3月18日,杭州临安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安管员计清雨;2021年3月19日对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副总经理褚志刚、安管员计清雨 收起
...
展开
|
2021-05-29 | 详情 |
3 | 杭环临罚[2021]第2000027号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临罚[2021]第2000027号当事人:杭州临安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人民街132号202室法定代表人:丁飞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CF0PE7N2021年3月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逸逸村工业园区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将含油蒸汽水抽至步行道进行渗排,涉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0月,主要从事建筑砌块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等。2021年3月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混凝土养护车间产生的含油蒸汽水通过车间内导流沟排入车间南侧集水池内,清洁工卢云保用1台0.55KW的潜水泵以及1根直径为4公分的绿色软管,将集水池内含油蒸汽水抽至该池旁被破坏且表土裸露的步行道进行渗排。我局执法人员对绿色软管排出的含油蒸汽水采水样,经杭州临安时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2021年3月10日出具报告显示:石油类指标为16.3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的一级排放限值(石油类≤5mg/L)。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3月9日)》1份和现场照片10张,证明当事人清洁工卢云保用潜水泵将集水池内含油蒸汽水抽至步行道渗排等事实;2、《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计清雨(2021年3月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卢云保(2021年3月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赵海龙(2021年3月9日)》各1份,证明当事人清洁工卢云保用潜水泵将集水池内含油蒸汽水抽至步行道渗排等事实;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等情况;4、法定代表人丁飞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5、受委托人计清雨、卢云保、赵海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情况;6、审批意见(临环审〔2018〕320号)、中民筑友装配式节能建筑产业科技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按照环保的相关规定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审批时生产设备、生产工艺、污染防治措施等 收起
...
展开
|
2021-05-25 | 详情 |
4 | 杭环临罚[2021]第2000026号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临安分局 |
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杭环临罚[2021]第2000026号当事人:杭州临安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人民街132号202室法定代表人:丁飞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5MA2CF0PE7N2021年3月9日,我局环境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杭州市临安区於潜镇逸逸村工业园区的生产场所及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混凝土生产工序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正式投入生产至今,涉嫌环保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我局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成立于2018年10月,主要从事建筑砌块制造、水泥制品制造、砼结构构件制造等。2021年3月9日,我局环境监察人员赴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混凝土生产工序需配套建设的脉冲式布袋除尘器、水喷淋装置均未建成、未验收,擅自于2019年6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1、《杭州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2021年3月9日)》复印件1份和现场照片8张,证明当事人检查时正在生产,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于2019年6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等事实;2、《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计清雨(2021年3月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卢云保(2021年3月9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赵海龙(2021年3月9日)》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擅自于2019年6月正式投入生产至今等事实;3、《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补充笔录赵海龙(2021年3月19日)》1份,证明我局环境监察人员已告知当事人责令其改正的内容、期限,以及逾期不改正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4、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等情况;5、法定代表人丁飞鹏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情况;6、受委托人计清雨、卢云保、赵海龙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3份,证明受委托人身份情况;7、审批意见(临环审〔2018〕320号)、中民筑友装配式节能建筑产业科技园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部分)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已按照环保的相关规定办理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审批时生产设备、生产工艺、建设项目 收起
...
展开
|
2021-05-25 | 详情 |
5 | 临公(於)行罚决字[2021]00277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於潜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2月25日,杭州临安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与流动人员向某某建立劳动关系之后,未按时将向某某的相关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于2021年3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杭州临安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未按时报送相关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杭州临安中民筑友智造科技有限公司处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一百元的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
展开
|
2021-03-27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
1 | 2019-030 | 浙江振丰建设有限公司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3000 | 无效 | - |
2 | 2019-028 | 蓝绿双城城市服务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 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 | 11250 | 无效 | - |
邮箱
电话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