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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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德市监处〔2021〕320号 | - |
对当事人以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0元。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300元。以上两项合计罚没款5300元,上缴国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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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9 | 详情 |
2 | 湖农(饲料)罚〔2020〕3号 | 湖州市农业农村局 |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八条“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按照产品质量标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组织生产,对生产过程实施有效控制并实行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认定。12月15日,本机关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其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本机关进行陈述和申辩。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生产、经营无产品质量标准或者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农政发〔2015〕10号)“初次违法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初次违法;且不合格项“铁”是非主要营养成分,对饲料产品质量影响程度不大(标准要求1.5-4.5g/kg,判定合格界限1.125-5.4g/kg,检测结果8.1g/kg)。本机关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970元;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罚没款合计人民币三仟九佰七十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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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23 | 详情 |
3 | 德农(饲料)罚决字〔2020〕第26号 | 德清县农业农村局 |
本局认为当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国务院《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生产的饲料与标签标示的内容不一致的行为,并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及《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的行为是初次违法,且该批次不合格饲料产品数量少、货值小,未对养殖户和社会造成不良后果,本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一、没收违法经营所得计八佰(¥800)元人民币;二、处罚款计二仟(¥2000)元人民币;二项合计处罚没款二仟八佰(¥2800)元人民币。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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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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