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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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深圳市德信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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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民申5904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深圳市德信资本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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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21-08-26 | 2021-09-18 |
2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万玉婷、王清、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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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544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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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5-18 | 2021-08-11 |
3 |
郭金凤与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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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6748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原告-郭金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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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2021-03-31 | 2021-07-29 |
4 |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与蔡哲翔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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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173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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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5 |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与何继红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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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17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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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6 |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礼涛、吴燕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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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174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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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7 |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庆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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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181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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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8 |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林俊丽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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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169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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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9 |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与李俊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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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170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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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10 |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与陈建颜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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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1172号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上诉人-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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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1-02-10 | 2021-06-11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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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赵淑珍 被告- 中山市专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深圳市德聚财贰拾陆号投资中心 深圳德信联合资产管理企业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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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G22 | 2018-05-03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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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0)粤2071执15799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0-09 | 详情 |
2 | (2020)粤2071执15437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27 | 详情 |
3 | (2020)粤2071执14722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9-15 | 详情 |
4 | (2020)粤2071执13503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21 | 详情 |
5 | (2020)粤2071执12582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8-04 | 详情 |
6 | (2020)粤2071执12239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9 | 详情 |
7 | (2020)粤2071执10356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28 | 详情 |
8 | (2020)粤2071执9520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10 | 详情 |
9 | (2020)粤2071执9210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4 | 详情 |
10 | (2020)粤2071执8460号 |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5-25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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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粤2071民初1908号、公告上诉状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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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梁结英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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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被告梁结英、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2071民初1908号一审已结案,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人上诉请求如下:1、改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梁结英名下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锦帆寓1501房的房地产处置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陈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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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07 |
2 |
(2021)粤20民初247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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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初247号 | 与破产有关的纠纷 |
原告- 任晓波 被告-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广东中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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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初247号广东中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任晓波诉广东中盈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达公司)、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大公司)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单位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起诉要点:一、判决盈达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工程款2900905.72元及逾期支付利息304026.85元(计算方式:以2900905.7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为91962.69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市场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3日为人民币212064.16元);二、判决盈达公司支付违约金272685.14元(计算方式:以2900905.72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27日起按日利率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至2021年6月23日);三、判决通大公司在欠付工程款的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诉求承担连带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11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举行证据交换,于2021年11月12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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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9 |
3 |
(2021)粤2071民初1908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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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梁结英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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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梁结英、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粤2071民初1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梁结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78053.92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21年6月16日欠利息6992.47元、罚息555.31元、复利315.16元;之后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计算罚息,以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计算复利,均按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利率为(当年重定价日最近一个月五年期LPR+10个基点)×1.5倍】。二、被告梁结英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9193元。三、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梁结英的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梁结英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1.07元,诉讼保全申请费1485元,合计5646.07元(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梁结英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中山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中山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权向梁结英追偿。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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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21 |
4 |
(2021)粤20民终3411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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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341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上诉人- 颜飞华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段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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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3411号颜飞华、段素华: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06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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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5 |
(2021)粤20民终3410号送达开庭传票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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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民终341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上诉人- 陈秀到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郑志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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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粤20民终3410号郑志实、陈秀到:本院受理上诉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与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及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和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06月29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特此公告。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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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8 |
6 |
(2021)粤2071民初1908号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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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2071民初1908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梁结英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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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梁结英、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材料递交须知、诉讼权利和义务、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授权委托书(单位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廉政监督卡、地址确认书。本案由审判员陈伟基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崔媛,简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胡凌雪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下午15时15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1.被告梁结英立即向原告清偿尚欠的借款本金181525.22元、利息2235.41元、罚息67元、复利32.97元(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之后的从2020年7月1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收,从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实欠本息为基数,按照罚息利率计算);2.原告对处置被告梁结英名下位于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锦帆寓1501房的抵押物所得价款就诉求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梁结英支付原告实现债权、抵押权产生的律师费人民币9193元;4.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梁结英的本案全部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二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注:以上各项诉求金额暂计至2020年7月15日合计为:193053.6元,未含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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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26 |
7 |
(2020)粤2071民初11506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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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150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郑志实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陈秀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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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郑志实、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秀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郑志实、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陈秀到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郑志实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本金268333.52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0年8月28日欠利息10979.36元、罚息244.86元;从2020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重定价日(每年1月1日)前一个月的同档次LPR下浮5%所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被告郑志实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翠悦园4幢2702房的房地产(易房抵字第DY20143312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郑志实的本案债务在处分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志实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00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336元,被告郑志实、中山市通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564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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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07 |
8 |
(2020)粤2071民初11507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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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150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 被告- 颜飞华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段素华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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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诉颜飞华、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段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颜飞华、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段素华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颜飞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清偿本金308707.42元及利息、罚息【从2020年8月29日起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利息以未到期本金为基数,按重定价日(每年1月1日)前一个月公布的同档次LPR上浮10%所确定的贷款利率计算,罚息以逾期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罚息以实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罚息利率计算】。二、在本案债权范围内,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对被告颜飞华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锦帆寓1608房的房地产(易房抵字第DY20143312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颜飞华的本案债务在处分抵押物后仍不足清偿的部分,由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颜飞华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63元(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负担366元,被告颜飞华、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负担6197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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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30 |
9 |
(2020)粤2071民初6156号公告民事裁定书(撤诉)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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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6156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肖战伟 武秋利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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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肖战伟、武秋利、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裁定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粤2071民初615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撤回对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起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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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6 |
10 |
(2020)粤2071民初1033号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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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2071民初103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 被告- 钟亮 刘兰娟 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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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诉钟亮、刘兰娟、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钟亮、刘兰娟、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借款本金183368.34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9月30日止,欠利息3124.66元、罚息61.93元、复利45.9元;从2019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利息、罚息、复利分别以未到期本金、逾期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从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含复利),以实欠本金及应付未付利息为基数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的约定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算);二、被告钟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支付律师费9330元;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对被告钟亮、刘兰娟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22幢1903房的房地产(不动产登记证明号:DY201402456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被告刘兰娟、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钟亮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钟亮追偿;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19元,诉讼保全费1500元,合计5719元(该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由被告钟亮、刘兰娟、中山市通大房地产有限公司负担并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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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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