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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余姚市军民小吃店

    存续
    • 官网:-
    • 地址:余姚市东旱门南路63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余姚综执罚决字〔2021〕第04-0196号 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屠军民于2021年8月27日9时10分在余姚市东旱门南路63号擅自超出门窗店外经营、作业、展示商品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跨门营业行为。鉴于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故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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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9-10 详情
    2 余姚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41号 浙江省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当事人余姚市军民中吃店(经营者:屠军民)于2021年3月15日8时30分在余姚市东旱门南路63号经营时将桌椅摆放在门口,系环境卫生责任人不履行环境卫生保洁责任的行为,且未在限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未曾因相同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过,故依据《宁波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款人民币5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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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8 详情
    3 (2017)甬余公共一决字第148号 余姚市城管执法局

    案情摘要:2017年6月6日10点45分,本机关执法人员巡查到余姚市东旱门南路63号时发现,当事人余姚市军民小吃店将蒸炉放在店门外进行营业,超出门窗长0.9米,宽0.9米,占地0.81平方米,影响市容市貌。该行为涉嫌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被罚人名称:余姚市军民小吃店法定代表人:屠军民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违法依据:《浙江省城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依据:《浙江省城市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和《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罚款金额:350元案件名称:跨门营业决定书文号:(2017)甬余公共一决字第148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余姚市城管执法局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17-06-19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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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严重违法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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