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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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淳公(千)行罚决字[2020]01993号 | 淳安县公安局千岛湖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11月8日,淳安千岛湖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在酒店内未进行治安巡逻和检查,存在安全隐患,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淳安千岛湖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已构成不落实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措施。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九条、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处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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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0 | 详情 |
2 | 淳(消)行罚决字〔2019〕0112号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现查明位于淳安县千岛湖镇千岛湖度假公寓2号楼1-101的淳安千岛湖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旭东)于2016年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单位使用建筑面积为19504.34平方米,属于达到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范围且场所面积在10倍以下范围的公众聚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9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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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9 | 详情 |
3 | 淳公(消)行罚决字〔2019〕0029号 | 淳安县县公安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决定给予淳安千岛湖蓝湾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使用,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淳安县内农商行(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银行各网点浙江政务服务网app、银联钱包app或支付宝扫描二维码。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淳安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9年3月2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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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3-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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