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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在业
    •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606-607房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穗黄市监处字[2021]142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4401017124140769住所(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606-607房负责人:赵愈彬类型:分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业2021年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春晖二街31号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管理的楼盘“东城雅苑”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维护保养的共14台电梯通电在用,使用登记证编号梯粤A13216697、梯粤A13216698、梯粤A014110531、梯粤A014110532、梯粤A014110533、梯粤A014110534、梯粤A014110535、梯粤A014110536、梯粤A014110540、梯粤A014110541、梯粤A014110542、梯粤A014110543、梯粤A014110544、梯粤A014110545共14台电梯,从2020年9月1日至2020年11月底当事人有按规定维保但未经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2020年12月当事人有按规定维保但未填写维保记录,也未填写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综上,从2020年9月1日至检查时2021年1月19日的维保记录均未经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我局执法人员于当日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埔市监特令[4401122021]第011991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构成未真实记录电梯维护保养情况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清案情,我局于2021年4月10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在维护保养位于广州市黄埔区云埔街春晖二街31号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管理的楼盘“东城雅苑”共14台涉案电梯时,从2020年9月1日至检查时2021年1月19日的维保记录均未经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也未填写电梯的基本情况和技术参数。当事人与电梯使用管理人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2020年9月1日签订了《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其中约定了上述十四台涉案电梯,保养起止时间是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维保费用是450元/台/月。2021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并向当事人送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后,当事人已于1月29日补齐电梯维护保养记录,并针对这一问题对员工进行规范培训,改正违法行为。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复印件各1份;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负责人赵愈彬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委托人林广成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当事人提供的涉案楼盘电梯维护保养人员郭力祥、贺振的身份证明和《特种备案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4.我执法人员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2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1份、《询问通知书》1份和《询问笔录》7份;5.当事人提供的《关于东城雅苑电梯维护保养情况说明》1份及维保14台涉案电梯的公司内部打卡记录共14份;6.当事人提供的14台涉案电梯《电梯服务报告》复印件共14份;7.当事人提供的更换事宜邮件、配件报价表、业务合约单复印件共4份、开具的发票复印件共5张。8.涉案电梯使用管理人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负责人王兵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谯敬仁的身份证复印件、电梯安全管理人员的《特种备案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和涉案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复印件共14页。我局于2021年5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穗黄市监告字〔2021〕101号),当事人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我局视为当事人放弃此权利。当事人作为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对电梯做了维护保养工作,但未按时记录维护保养情况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该行为违反《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和第七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七)建立维护保养档案,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档案保存期不少于四年”的规定,构成了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真实记录维护保养情况的行为。当事人与电梯使用管理人签订的《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了14台涉案电梯保养服务价格为XX元/台/月,从2020年9月1日至检查时2021年1月19日的维保记录均未经过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确认,共10次未按规定进行维保,经办部门认定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31500元。涉案电梯的电梯使用管理人能提供维保时扫描电梯内二维码的打卡记录,证明实际当事人有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只是未记录维保情况。并能够提供开具的发票(税率为6%),维保合约单、配件报价明细共三份,维保费用分别为1685元、3686元、2080元、1740元,共9191元。因此,经办部门认定当事人违法所得为20419元。鉴于当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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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5-25 详情
    2 穗黄市监处字[2021]62号 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40769住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606-607房法定代表人:赵愈彬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联系电话:13610165789其他联系方式:无联系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606-607房2021年1月28日我局萝岗所执法人员对位于广州市黄埔区开创大道1928号锐丰中心4栋的广州敏捷新生活管理有限公司电梯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维护保养的一台通电在用状态电梯(登记证编号为梯粤A500080407,设备注册代码为31104401162016070009)2020年度1月份的第二次维保时间是2020年1月21日,下一次是2020年2月13日,中间间隔时间22天;2020年6月4日至12月31日共16次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没有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上述行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我局于当日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埔市监萝特令[4401220210128]第W-04号),要求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行为。经查明,当事人作为特种设备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维护保养的广州敏捷新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萝岗分公司登记证编号为梯粤A500080407电梯2020年度1月份的第二次维保时间是2020年1月21日,下一次是2020年2月13日,中间间隔时间22天;2020年6月4日至12月31日共16次电梯维护保养工作没有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电梯)》复印件1份;2.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1份,法定代表人赵愈彬身份证、被委托人胡团明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3.我执法人员制作的《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督检查记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和《询问笔录》各1份;4.当事人提供的《电梯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2份;涉案电梯使用管理人《营业执照》、《安全管理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5.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电梯四名维护保养人员陈宁、朱景念的《特种备案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复印件各1份;6.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分,《电梯定期检验报告》1份;7.当事人提供的《关于广州敏捷新生活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萝岗分公司电梯保养情况说明》1份,已记录完整的2020年的6月4日至12月31日的《维护保养报告(曳引或强制驱动乘客电梯和载货电梯系列)》复印件1份;以上证据已经由当事人等相关人员签名或盖章认可。本局于2021年3月8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处罚告知书》(穗埔市监萝岗处告字[2021]37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自接到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具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按照维护保养合同以及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对电梯进行维护保养,确保维护保养质量,履行下列安全管理义务:(四)至少每十五日对电梯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等维护保养工作,并经使用管理人签字确认。”鉴于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且能够在事后积极改正并完成整改,并主动配合执法人员对本案的调查,根据依据《广东省电梯使用安全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电梯维护保养单位未履行相关义务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从轻行政处罚: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罚款10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2848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广州市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所列银行。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本局可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或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的复议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A栋2楼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电话82378878,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复议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85590146。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我市正在进行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区政府各部门被复议案件统一由区人民政府办理,建议向黄埔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广州市黄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年3月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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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9 详情
    3 穗越市监处字[2021]337号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当事人: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124140769营业场所:广州市天河区华庭路4号606-607房类型:分公司经营范围:建筑安装业负责人:赵愈彬2021年3月15日,当事人负责维保的1台电梯(注册代码:31104401042007125016)经监督抽查发现存在短接电气安全回路的情况(详见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NO:JDCC-2021-GZSSCJDGLJ-SY-X025X026-127)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即存在未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的要求维护保养电梯的情况。当事人与使用单位广州市德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东山紫园分公司签订了《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2年11月30日止,合同期限3年。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违法所得为2900元。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有以下证据证实: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许可证》复印件1份;2、本局制作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穗越市监质特令[202103]0005号)1份、《特种设备案件移交书》{(穗越)质监特移[2021]第(02)号}1份、《电梯使用登记表》1份;3、本局对委托代理人的《询问笔录》2份;4、当事人提供的涉案电梯短接电气安全回路情况照片1份;5、当事人提供的《监督抽查不符合项目通知书》(NO:JDCC-2021-GZSSCJDGLJ-SY-X025X026-127)复印件1份、整改报告1份、《监督抽查整改确认回执》(编号:HG-2021-GZSSCJDGLJ-SY-X025X026-127F)1份;6、当事人提供的《广州市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1份、作业人员资格证明复印件3份、电梯保养记录复印件6份。本局依法于2021年7月1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在规定限期内未提出陈述、申辩的要求。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电梯维护保养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维护保养电梯的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一、罚款20000元;二、没收违法所得2900元;上述罚没款共计22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如您对本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越秀区人民政府(受理地点:越秀区德安路1号之二601,电话:020-37634674)也可向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112号,电话:020-85590146)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有关事项的通告》(粤府函〔2021〕99号)的规定,自2021年6月1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行政复议职责,建议您向越秀区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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