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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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35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被处罚单位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14日上午未经市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在海宁市硖石街道水月亭东路浙大国际校区北公交车站边的非机动车道上,利用水泥等,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品,所占城市道路长3.20米,宽1.30米,面积为4.16平方米。另查明,被处罚单位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被处罚单位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政公用)》第5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限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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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详情 |
2 | 嘉海综执〔2021〕罚决字第09-0032号 | 浙江省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21年01月份中旬开始至今,当事人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在海宁市硖石街道海宁鹃湖国际科技城西区,将工地内工作人员拆除工棚和打扫卫生产生的城市生活垃圾倾倒在生活区北侧的空地上,占地面积为10平方米。执法人员发放《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嘉海综执〔2021〕责改通字第09-0065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另查明,当事人现已改正违法行为。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规定,已构成随意倾倒城市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应当予以惩处;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参照《海宁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市容环卫)》第42条的规定,本局现依法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限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海宁农商银行,收款人全称:海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账号:231000000004099000004。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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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2-04 | 详情 |
3 | 萧公(消)行罚决字〔2018〕19000145号 | 萧山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萧山区新街街道府前路南侧100号的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投入使用后抽查不合格不停止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决定给予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责令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浙江中竹园艺贸易有限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并于15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农业银行萧山区财政专户。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支队萧山区大队 2018年3月22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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