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甬海市监处〔2020〕391号 |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处罚款16863.2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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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2 | 详情 |
2 | 甬海卫公罚〔2020〕182号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位于宁波市海曙区高桥镇联丰中路1310号的宁波市澜悦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文焦)于2020年10月19日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该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七条、《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现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的规定,我局依法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陆佰元整(¥60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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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9 | 详情 |
3 | 甬公海(高)行罚决字[2020]01135号 | 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高桥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6月24日10时许,高桥所民警在日常工作检查中发现位于联丰中路的宜尚酒(宁波市澜悦酒店有限公司)1018房间,实际住宿2人,实际登记1人,该酒店未落实相关巡查责任,宜尚酒店拒不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发表恐怖主义相关工作。以上事实有吴某某的陈述和申辩、王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委托书等证据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拒不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反恐怖主义相关工作,公安机关将据此对你单位处罚款壹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湖东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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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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