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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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运政罚〔2022〕1434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2022年1月19日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所属车辆浙A3M685存在超速,该公司未及时提醒超速车辆驾驶员。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工单截图1影印件、工单截图2影印件、台账影印件、受委托人询问笔录原件、营业执照影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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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1-25 | 详情 |
2 | 杭运政罚〔2021〕14636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未及时提醒车辆驾驶员。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工单影印件、台账影印件、受委托人询问笔录原件、营业执照影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影印件、授权委托书影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影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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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9 | 详情 |
3 | 杭运政罚〔2021〕30513 |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0日6时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萧山区盛中村农贸市场对浙A1E387客车进行检查,现场驾驶员是高洪涛,车辆所有人是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车辆经营范围是省际客运包车。检查时该车正进行从杭州至阜南的省际包车客运,该车从杭州前往阜南途中在萧山区盛中村农贸市场停靠并上客51人,乘客到阜南,车费每人150元,执法人员对该车驾驶员制作了现场笔录和对乘客制作了乘客询问笔录后发现该批乘客不是包车合同内的旅客。8月10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对乘客的询问笔录、乘客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从业资格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包车合同预约书复印件、线路牌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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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30 | 详情 |
4 | 杭运政罚〔2021〕14327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经调查核实,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未及时提醒和纠正路线偏移车辆驾驶员。执法人员依法取得台账1原件、台账2原件、工单原件、受委托人询问笔录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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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31 | 详情 |
5 | 杭运政罚〔2021〕14226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4月26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综合监管平台发现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所属车辆县际包车浙A5D288在2021年04月25日存在路线偏移,经调查核实,该公司动态管理人员未及时提醒驾驶员路线偏移并纠正。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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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 | 详情 |
6 | 杭运政罚〔2021〕14112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15日15时40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江干区顾家畈路18号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属车辆浙A1353缺少2021年2月27日和3月9日的GPS行车轨迹,动态监控人员未及时发现和纠正驾驶员。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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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9 | 详情 |
7 | 绍运政罚〔2021〕0062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2021年3月4日9时46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蔡万祥、林毅在G92杭甬高速绍兴服务区巡查时,发现车号为浙AC6869普通客车有违法嫌疑,于是指挥该车驾驶员靠边停车接受检查。经检查相关证件后发现,包车合同显示载客数为24人,然实际载客35人。该车驾驶员陈建新驾驶浙AC6869普通客车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九条,其行为包车客运经营者招揽包车合同以外的旅客乘车。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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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09 | 详情 |
8 | 杭运政罚〔2020〕1458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30日经批准立案,并指定张丽、孙正承办此案。执法人员经调查核实,发现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的浙A1F710客车在2020年9月27日凌晨2-5时违规未停驶,从拱墅万达广场到紫金港接乘客32人送至火车东站,该公司未给浙A1F710客车当天的行程开具客运标志牌。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监控截图原件》、《受委托人询问笔录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客运包车未持有效的包车客运标志牌进行经营。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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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30 | 详情 |
9 | 杭运政罚〔2020〕1434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2020年9月24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监管平台发现2020年9月18日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所属浙A.8B580客车存在越界经营情况,执法人员入户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动态监管制度落实不到位(未有效提醒路线偏离车辆及时纠正)的情况,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违反《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五条第(八)项,其行为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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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5 | 详情 |
10 | 绍运政罚〔2020〕0048 | 绍兴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23日14时25分,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甬高速绍兴出口对浙A7B611普通客车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祝炯。2020年9月23日绍兴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人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对祝炯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受委托人询问笔录复印件》、《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以上证据表明,祝炯所有的浙A7B611普通客车道路运输经营者聘用无法定从业资格证的人员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责令行政相对人立即改正并决定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贰仟捌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新晨客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绍兴分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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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2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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