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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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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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连云区金海洋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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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张春颖、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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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张春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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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5488张春颖与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严德兰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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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张春颖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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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王晓婷与肖兴广、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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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民间借贷纠纷 |
申请执行人-王晓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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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与连云港广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肖灿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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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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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488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王庆祝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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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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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任其玉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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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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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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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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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王庆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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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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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131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王庆祝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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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合同纠纷 |
申请人-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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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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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苏0723执1914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28 | 详情 |
2 | (2020)苏0723执恢464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11-10 | 详情 |
3 | (2020)苏0706执恢1185号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7-21 | 详情 |
4 | (2020)苏0706执恢129号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13 | 详情 |
5 | (2019)苏0706执4785号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10-21 | 详情 |
6 | (2019)苏0723执1273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5-07 | 详情 |
7 | (2019)苏0706执282号 |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9-01-08 | 详情 |
8 | (2018)苏0723执1540号 | 灌云县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8-07-04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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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关于本院受理范习富与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张学艮、肖兴广、朱长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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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23民初3897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范习富 被告- 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张学艮 肖兴广 朱长亮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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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9)苏0723民初3897号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张学艮、肖兴广、朱长亮:本院受理范习富与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前(七)项列举方式,无法完成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确认原告对灌云县324省道北侧、合兴路西侧淮连副产品批发市场3号商铺01室不动产享有所有权,解除对上述不动产的查封并停止对该不动产的执行】、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法庭(B509)公开开庭审理该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承办法官:杨法官联系电话:0518-88997835二○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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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9 |
2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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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2810号 | 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王辉 被告- 滕云虎 张学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肖兴广 高红 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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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王辉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兴广、高红、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张学艮、滕云虎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追加被告申请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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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24 |
3 |
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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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706民初2912号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 任其玉 被告- 张学艮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 肖兴广 高红 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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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任其玉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海州支行、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连云港华驰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肖兴广、高红、张学艮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21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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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4-15 |
4 |
关于受理原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海军、刘东成,第三人张学艮、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元高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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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388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泰州华厦集团公司 被告- 潘海军 刘东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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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723民初3881号张学艮、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元高:本院受理原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海军、刘东成,第三人张学艮、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元高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要点:撤销灌云县人民法院(2017)苏0723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本案的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承办法官:孙静联系电话:0518-88997829二0一八年十二月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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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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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理原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海军、刘东成,第三人张学艮、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元高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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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723民初3881号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原告- 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 当事人- 泰州华厦集团公司 被告- 潘海军 刘东成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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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公告(2017)苏0723民初3881号张学艮:本院受理原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海军、刘东成,第三人张学艮、泰州华厦集团公司、刘元高排除妨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苏0723民初38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一、被告潘海军、刘东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搬离灌云县侍庄乡于庄村(324省道北侧)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1#商铺04室;二、被告潘海军、刘东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以10000元/年,从2016年5月21日起计算至被告搬离涉案房屋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灌云县淮连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有限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满六十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承办法官:孙静联系电话:0518-88997829二0一八年八月二十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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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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