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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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34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5月18日16时25分,在嘉兴南湖区建国北路646号福临新家园工地东门口机动车道上有大量泥土掉落,经查,为福临新家园工地装材料工程车辆进出工地时未进行冲洗,导致车辆轮胎带泥,行驶至工地门口时泥土掉落,掉落区域呈南北走向,南北向长10米,东西向宽1米,掉落区域面积约为10平方米,该行为存在损害城市道路。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九项,现依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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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10 | 详情 |
2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48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你单位于2020年6月23日9时45分,在嘉兴南湖区新嘉街道建国北路748弄福临新家园工地北门口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污水流溢,执法人员当场开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于11时45分之前清理干净污水,我执法人员虞浩天、张鸣于11时55分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逾期未改正,现场仍有大量污水并未清理干净,该行为存在施工现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水流溢且逾期未改正。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依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五款和《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有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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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8 | 详情 |
3 | 嘉南综执〔2020〕罚决字第03-0038号 | 南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现查明,2020年5月20日晚22时30分,当事人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未经审批擅自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嘉兴南湖区新嘉街道建国北路福临新家园施工工地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经查,施工单位是嘉兴市新创房地产有限公司,当时工地正在进行混凝土浇筑,工地现场有多辆工程车辆和人员出入,造成噪声污染,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其未能出具相关审批材料,我执法人员责令其立即停止作业。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每日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禁止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的规定,以上行为具体有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询问(调查)笔录、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为凭,现根据《嘉兴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下列行政处罚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实施:(六)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进行建筑施工作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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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6-2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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