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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宝业交通

    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绍兴市柯桥区杨汛桥镇杨汛路228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5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5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金交工罚〔2021〕50J3 义乌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7月19日14时37分,义乌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03省道义乌段改建工程二期(义亭高架桥~上佛路~金东区界段)项目巡查时,发现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项目现浇箱梁18号墩第一节段竖向预应力筋锚固问题未落实整改,违反《浙江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其行为对交通工程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履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职责的处罚。警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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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7-19 详情
    2 绍柯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84号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被处罚人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擅自挖掘道路修筑出入口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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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28 详情
    3 绍税稽罚[2019]289 绍兴市税务局

    违法事实:1、2016年12月,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管理费用明细账中列支的围巾、茶叶是公司赠送给客户的礼品,合计9960.00元。截止检查之日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至今已无法补扣,也未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2015年度自查中的礼品支出39540.00元(其中:1月份合计31200.00元;10月份合计8340.00元),已补缴个人所得税7908.00元,未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2016年度自查中的礼品支出87900.00元(其中:1月份合计28140.00元;12月份金额51076.92元,税额8683.08元,价税合计59760.00元),已补缴个人所得税17580.00元,未视同销售补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对无法补扣的2016年12月“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1992.00元的行为处以一点五倍的罚款298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违法事实应补缴的税款处罚款8894.64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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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27 详情
    4 绍市柯土资罚字[2017]059号 区国土分局

    当事人: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卫国住所:*****案由: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我局查实:当事人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5年6月开始在柯桥区安昌镇白洋村东侧地段建造公路,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5053.4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3694.7平方米为耕地,247.9平方米为建设用地,1109.7平方米为其他农用地,1.1平方米为未利用地。非法占用的土地中,4965.4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88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认为,当事人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安昌镇白洋村村委工作人员调查笔录;2.地块及其上建筑现场照片;3.地块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4.地块现状测绘图等;我局已于2017年4月18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053.4平方米土地;2、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8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在非法占用的4965.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3694.7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92367.5元整;对非法占用247.9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4958元整;对非法占用1109.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27742.5元整;对非法占用1.1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27.5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125095.5元整。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汇款缴清罚款[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国土监察大队)、帐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支行]并执汇款单回执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财务科开具缴款书和发票。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请行政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二〇一七年五月五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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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绍市柯土资罚字[2017]052号 区国土分局

    当事人: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卫国住所:*****案由: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经我局查实:当事人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未经取得合法用地审批手续情况下,于2016年3月开始在柯桥区杨汛桥镇江桃村四灵庙路北段地段建造公路,共计非法占用土地面积为6602.8平方米。非法占用的土地中,5818.1平方米为耕地,376.8平方米为其他农用地,407.9平方米为未利用地。非法占用的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我局认为,当事人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上述的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浙江宝业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及杨汛桥镇江桃村委工作人员调查笔录;2.地块及其上建筑现场照片;3.地块现状局部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图;4.地块现状测绘图等;我局已于2017年4月25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自接到《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同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处罚决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6602.8平方米土地;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6602.8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3、对非法占用5818.1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45452.5元整;对非法占用376.8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9420元整;对非法占用407.9平方米未利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0197.5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165070元整。限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汇款缴清罚款[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区国土监察大队)、帐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绍兴支行]并执汇款单回执向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财务科开具缴款书和发票。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柯桥区人民政府或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提请行政复议,亦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既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绍兴市国土资源局柯桥区分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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