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
1 | 豫(济)煤安罚〔2021〕 104003号 | 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
河南省济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二矿第1项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第2项、第3项均违反了《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给予该单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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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6 | 详情 |
2 | 济环罚决字〔2021〕111号 | 济源市生态环境局 |
处十万元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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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5 | 详情 |
3 | 豫(济)煤安罚〔2021〕 104002号 | 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
依据《煤矿安全培训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二项:“煤矿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煤矿安全培训主管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给予该单位罚款肆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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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30 | 详情 |
4 | 豫(济)煤安罚〔2021〕 104001号 | 济源市应急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三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第1项、第4项、第5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为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二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的规定,决定给予你单位第2项和第3项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为罚款。给予该单位以上违法违规行为合并作出罚款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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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30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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