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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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西综执〔2021〕罚决字第08-0179号 | 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于2021年05月14日15时00分许开始在西湖区莲花街333号莲花广场的责任区域内占用道路举行促销,现场当事人在西湖区莲花街333号前搭建有28顶帐篷,里面摆放有服饰等物品进行售卖,另有两处儿童游乐设施,测得占用责任区道路的面积为400平方米(长20米、宽20米)。2021年05月14日15时40分被我局古荡中队执法队员查处后,当事人于2021年05月14日18时05分前将现场整改完毕。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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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详情 |
2 | 杭西综执〔2020〕罚决字第11-0023号 | 西湖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西湖区文一西路830号蒋村商务中心园区内设置了垃圾收集容器用于收集园区内商铺所产生的生活垃圾。经现场检查,其中一只蓝色的(可回收物)垃圾收集容器内放置了剩菜剩饭。检查时园区保洁主管沈乐君在现场,其承认标有“可回收物”字样的蓝色垃圾收集容器被店家放置了剩菜剩饭,不符合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要求,未做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监督工作。于2020年08月13日09时34分被查处后,当事人已于2020年08月13日10时00分前完成了改正。你公司未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违反了《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的第(二)项规定:“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之规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表相关规定,建议对当事人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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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28 | 详情 |
3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8012007060047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中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7日9时00分起在西湖区莲花街333号擅自责任区道路。于2019年12月27日10时50分被古荡中队队员在巡查中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在西湖区莲花街333号前搭建有三顶帐篷,里面摆放有服饰进行售卖,测得占用责任区道路的面积为92.6平方米(长14.7米、宽6.3米)。且当事人没有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后经复查,当事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9年10月29日(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11911220050号)因相同的违法行为被查处,属于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情节,应当从重处罚。鉴于当事人擅自占用道路的事实,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五十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处理。”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中《杭州市城市管理常见违法行为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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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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