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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波威重工

    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
    • 简介:-
    • 行政处罚 3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3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象)应急罚〔2021〕065号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根据执法检查,本机关执法人员于2021年06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2021年6月18日,象山县涂茨镇应急管理所联合象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液化氧气、液化二氧化碳等)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涂茨)应急责改〔2021〕011号。我局于2021年6月22日对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安全主管王建华、安全员林佳楠制作了询问笔录。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液化氧气、液化二氧化碳等)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行为涉嫌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以上违法事实主要证据如下:  1、《现场检查记录》1份、《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涂茨)应急责改〔2021〕011号1份、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安全主管王建华询问笔录1份、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安全员林佳楠询问笔录1份,证明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油漆、稀释剂、液化氧气、液化二氧化碳等)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2、《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的主体资格本机关于2021年07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行政处罚听证及告知书》,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对违法事实认定后实施处罚的理由和依据:  现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的规定。  本机关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  1、罚款人民币伍万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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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详情
    2 (甬象)应急罚字[2021]第2000035号 象山县应急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一般程序)(甬象)应急罚字[2021]第2000035号当事人基本情况:被处罚单位: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联系电话:136006226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25MA291T986X邮编:315700住所:浙江省象山县涂茨镇钱仓村法定代表人:徐延年身份证号码:330203********3038案件来源:社会举报现查明:2021年7月1日,象山县应急管理局至人员根据投诉举报对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进行安全检查,发现该单位赵刚(身份证号码412727********5737)、宋卫波(身份证号码610582********1537)、曹站东(身份证号码412322********4532)、何仁政(身份证号码522625********4316)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执法人员现场开具《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象)应急现决[2021]33号。证明以上事实的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象)应急现决[2021]33号、现场照片2张、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安全主管王建华询问笔录1份、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查询记录4份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认为: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dwsign0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决定给予罚款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工商银行象山支行,账号3901340009000039068,账户名称:象山县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备注用途: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缴纳象山县应急管理局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象山县人民政府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象山县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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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4 详情
    3 鄞应急罚字[2021]第2000004号 宁波鄞州区应急管理局

    对于浙江波威重工有限公司未与外协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你单位进行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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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3-10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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