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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大厦

    杭州大厦有限公司

    存续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武林广场一号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消)行罚决字〔2020〕0007号 杭州市市公安局

    现查明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吴山支行(帐号代码: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7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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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1 详情
    2 杭(消)行罚决字〔2020〕0008号 杭州市市公安局

    现查明杭州大厦有限公司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志配置、设置不符合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吴山支行(帐号代码: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20年7月1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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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07-01 详情
    3 杭(消)行罚决字〔2019〕0036号 杭州市市公安局

    现查明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地址:杭州市武林广场1号,法人:童民强)A座西面疏散楼梯间的所有防火门,B座西北面疏散楼梯间的所有防火门顺位器损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该单位A座和B座建筑面积共79800平方米,经营范围为商场,今年首次被消防救援机构发现,且未在检查结束前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七十二条第四阶,决定给予杭州大厦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罚款处罚:限你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內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帐号:00105040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2019年11月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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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11-04 详情
    4 杭下公(天)行罚决字[2017]12849号 下城区区公安分局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6日22时,住宿人员杨某入住位于武林广场21号杭州大厦1515房间,该酒店前台工作人员陈琳玲不按规定登记杨某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于2017年10月6日23时30分被我派出所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缴纳罚款(罚款账号0020507009),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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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杭公(消)行罚决字〔2017〕10006号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现查明杭州大厦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于2017年4月28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该场所属于消防备案范围且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公众聚集场所,符合《浙江省公安机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四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杭州大厦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停止杭州大厦商业零售有限公司耐克、阿迪达斯专柜的使用、营业,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吴山支行(账号代码:010055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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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杭公(消)行罚决字〔2017〕10007号 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现查明杭州大厦商业零售有限公司未进行竣工验收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该场所属于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杭州大厦商业零售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你单位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建设银行吴山支行(账号代码:010055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杭州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6月2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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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杭地税稽罚[2017]107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

    1、2013年度书立购销合同999份,总合同金额3052357435.81元,已按预征要求申报缴纳印花税608815.24元,年终未按要求办理清算,少缴印花税306892.00元;2014年度书立购销合同952份,总合同金额2577408056.74元,已按预征要求申报缴纳印花税500279.66元,年终未按要求办理清算,少缴印花税272942.80元;2015年度书立购销合同874份,总合同金额2404919359.06元,已按预征要求申报缴纳印花税454504.30元,年终未按要求办理清算,少缴印花税266971.50元(详见《税务稽查工作底稿》1及后附证据)。上述税务违法事实,经被检查人签证无异议。证明上述违法事实存在的主要证据有:(1)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向本局递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违法事实1的主要证据:纳税人提供的购销合同等复印件372页,合同汇总清单56页。(3)本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共1页,以证明本局检查环节告知的违法事实及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2、2013年度,在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1650516.0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30103.20元;2014年度,在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352980.00元,未按照“其他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70596.00元(详见《税务稽查工作底稿》2及后附证据)。上述税务违法事实,经被检查人签证无异议。证明上述违法事实存在的主要证据有:(1)杭州大厦有限公司向本局递交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2)违法事实2的主要证据:纳税人提供的赠送外单位人员礼品的相关凭证及附件清单等复印件119页、补扣个人所得税承诺书1页,用于证明未按规定代扣代缴“其他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事实。(3)本局《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共1页,以证明本局检查环节告知的违法事实及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于2016年6月6日至2016年12月23日对你单位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其他违法2016年12月5日,你单位对案件编号333010020160000235《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的税务违法事实签字认可;2017年5月22日,本局向你单位送达了杭地税稽罚告[2017]88号《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你单位未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也未提出听证要求。本局认为:你单位作为个人所得税法定扣缴单位,应对以各种名义发放给个人的收入履行扣缴义务,其法定扣缴义务人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规定,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本案已构成未按规定履行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义务的违法事实。鉴于你单位能积极主动配合税务机关调查,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虽有一定危害发生,但你单位愿意采取相应纠正措施,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处罚幅度内予以从轻处罚现本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处以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计200349.6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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