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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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工商双生字〔2018〕第11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当事人西安市振兴公交广告有限责任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七条第二款第(九)项之规定。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的行为。对该行为,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停止发布、公开更正。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罚款:40000元(肆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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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4-12 | 详情 |
2 | 西工商双生字〔2018〕第8号 | 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生产资料生产要素市场管理分局 |
当事人发布的“圣象地板”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之规定,以上行为构成违法发布广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管理制度的,或者未对广告内容进行核对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1、责令停止发布以上违法广告;2、罚款15000元,上缴财政。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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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12 | 详情 |
3 | 陕工商处字〔2017〕第35号 | 陕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之规定及听证报告建议,我们决定对当事做如下处罚:没收广告费用238635元;处以广告费用1倍罚款238635元;两项共计罚没47727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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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1-24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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