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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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舟市监处〔2020〕31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属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态度较好,结合污染物排放超限倍数等因素,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环保电价加价款2901.86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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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11 | 详情 |
2 | 舟市监处字〔2019〕39号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当事人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已构成价格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氮氧化物环保电价加价款207680.92元(贰拾万柒仟陆佰捌拾元玖角贰分)。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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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18 | 详情 |
3 | 浙价检处〔2017〕35号 | 浙江省物价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2016年1月至12月期间,该公司在执行环保电价政策中污染物排放浓度小时均值超过限值要求仍执行了环保电价。行政处罚的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贰拾捌万零肆佰伍拾肆元壹角叁分(280454.13元)。行政处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没收款贰拾捌万零肆佰伍拾肆元壹角叁分(280454.13元)。限于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上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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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浙价检处〔2016〕24号 | 省物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浙价检处〔2016〕24号 案件名称: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被处罚人名称:浙江浙能中煤舟山煤电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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