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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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温消行罚决字〔2022〕第0036号 | 台州市消防救援支队 |
现查明你单位(位于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城西街道城西大道158号)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按照《浙江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标准》第四条之规定,该行为属于一般违法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给予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浙江省(温岭市)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到浙江政务服务网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或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20704110906403666575010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 2022年3月28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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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30 | 详情 |
2 | 温卫公罚〔2021〕60号 | 温岭市卫生健康局 |
本局认为:一、2021年5月18日,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未对集中式空调定期进行卫生检测,不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394-2012)关于“5.2应定期对集中空调系统进行检查、检测和维护”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关于“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的”的规定,已构成未对集中式空调定期进行卫生检测的违法行为,依据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关于“《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七)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的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结合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有限公司已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我们建议对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有限公司作出不予行政处罚。二、2021年5月18日,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浴衣等物品进行保洁;2021年6月2日浙江必利夫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出具的编号为BTC21-SWJC0760的检测报告显示检测的浴衣样品中细菌总数判定为不符合,佐证了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供顾客使用的毛巾、浴衣进行保洁导致了浴衣细菌总数不符合标准。上述行为不符合《公共场所卫生管理规范》(GB37487-2019)4.10.4“清洗消毒后的公共用品用具应采取保洁措施,防止二次污染”的规定,其行为已违反了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已构成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违法行为。依据原卫生部《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关于“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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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21 | 详情 |
3 | 温(消)行罚决字〔2019〕0228号 | 温岭市市公安局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决定给予温岭市水立方大酒店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停产停业,并在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帐号:1207041109064036665750100)。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温岭市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10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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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03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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