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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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敏仪与陈颖华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一审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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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
原告-梅敏仪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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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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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粤0604执2505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7-03-27 | 详情 |
2 | (2016)粤0606执12089号 |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 全部未履行 | 2016-10-17 | 详情 |
3 | (2016)粤0604执3524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7-08 | 详情 |
4 | (2016)粤06执158号 |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部分未履行 | 2016-02-24 | 详情 |
5 | (2016)粤0604执459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21 | 详情 |
6 | (2016)粤0604执71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06 | 详情 |
7 | (2016)粤0604执70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06 | 详情 |
8 | (2016)粤0604执38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1-05 | 详情 |
9 | (2015)佛城法执字第4617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19 | 详情 |
10 | (2015)佛城法执字第03844号 |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9-01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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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异196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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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异196号 | - |
当事人- 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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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粤06执异196号潘伟昌、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彭彩萍:本院在执行陈颖华申请执行潘伟昌、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彭彩萍、彭志元仲裁一案的过程中,彭志元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单位)送达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6执异196号执行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彭志元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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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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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申227号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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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申227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谭秀英 再审被申请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 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 潘伟昌 陈汉兴 彭彩萍 佛山市禅城区佰力勤纱布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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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民申227号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佰力勤纱布商行:再审申请人谭秀英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九江支行、原审被告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潘伟昌、陈汉兴、彭彩萍、佛山市禅城区佰力勤纱布商行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7)粤06民申227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书内容如下:驳回谭秀英的再审申请。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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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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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2979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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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2979号 | 追偿权纠纷 |
当事人- 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 佛山市高明瑞佰铜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禅城区佰力勤纱布商行 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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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民终2979号佛山市高明瑞佰铜业有限公司、谭秀英:本院受理的你与上诉人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上诉人潘伟昌、陈汉兴、原审被告佛山市瑞柏纺织品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区佰力勤纱布商行、彭彩萍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它方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6)粤06民终297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27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广东助民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6366元,经其书面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回。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一六年八月八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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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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