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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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台市监案处〔2021〕40019号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1198.79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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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1-15 | 详情 |
2 | 台市监案处〔2020〕47号 |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没收违法所得1565.53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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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30 | 详情 |
3 | 台市监药罚〔2018〕5号 | 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本局认为,当事人御济公司销售上述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鉴于以下情节:当事人御济公司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的其他有关规定,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劣药,并且积极配合生产企业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中药饮片,且本局未接到涉案中药饮片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和投诉等,无证据表明涉案中药饮片具有或已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修订前为八十一条),并参照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违法所得”问题的批复》(国食药监法〔2007〕74号)意见和浙江省药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有关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御济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予以以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肆万壹仟捌佰壹拾贰元零角陆分(¥41812.0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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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21 | 详情 |
4 | 椒市监处〔2018〕513号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的规定,上述绞股蓝(批号:201803069)按劣药论处。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销售不符合《浙江省中药炮制规范2015版》中药饮片绞股蓝的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843.60元;二.罚款人民币4023.8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述前胡(批号:201801117)为劣药。本局认为当事人上述销售不符合《中国药典2015年版一部》标准中药饮片前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销售劣药案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处理: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531.78元。以上两项罚没所得共计人民币25399.18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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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3 | 详情 |
5 | 椒市监处〔2017〕274号 |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一,没收违法所得81.8元;二,罚款918.2元。以上共计罚没款1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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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9-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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