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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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平环罚字〔2018〕126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8〕126号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中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0464964W地址:平湖市全塘镇独山港区滨海二路2018年9月18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统一组织交叉检查,执法人员对你单位进行检查,你单位正在生产,主要从事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你单位建有3台垃圾焚烧炉,2台汽轮发电机组,现场检查时均在运行。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炉渣输送翻转处的废气处理设施抽风电机已被拆除,炉渣输送翻转时产生的粉尘无组织排放。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关于“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你单位法定代表人施中旦身份证复印件;3、2018年9月18日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制作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现场检查(勘察)笔录;4、现场检查时拍摄的照片;5、你单位授权委托书;6、你单位的邵胜利、钱俊锋身份证复印件;7、对你单位邵胜利的调查询问笔录;8、执法人员徐一圣、翁文迪的浙江省行政执法证复印件;9、平环责改字[2018]43号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及送达回证;10、你单位提交的《关于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平环责改(2018)43号决定书的情况说明》;11、你单位3×300T/d垃圾焚烧炉SNCR脱硝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1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我局于2018年11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平环听告〔2018〕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一份听证申请,后放弃听证。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壹拾万捌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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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1-30 | 详情 |
2 | 平公(独山港)行罚决字[2017]12323号 | 平湖市市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09年至今,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购买250克硝酸银后,没有如实记录使用硝酸银的数量、流向,后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罚款一千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建设银行平湖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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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平环罚字〔2017〕48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48号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中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0464964W地址: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1555号2017年6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督察情况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发现你单位厂区西南角的危险废物贮存仓库未封闭,仓库内存放有吨袋装的飞灰,该仓库外路面有飞灰洒落,现场有明显扬散现象。厂区灰库外路面堆放有吨袋装的飞灰,吨袋上方彩条布覆盖不完全,吨袋旁地面有飞灰洒落。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十六条关于“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4、现场检查拍摄的视频;5、对你单位员工钱X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6、你单位员工钱X锋身份证复印件;7、你单位员工钱X锋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8、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9、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复印件;10、你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11、平湖市环境保护局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表。我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平环听告〔2017〕24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要求听证,但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我局已予以审议。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七十五条第二款,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捌万伍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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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平环罚字〔2017〕47号 | 市环境保护局 |
平湖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平环罚字〔2017〕47号平湖市德长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施中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82780464964W地址:平湖市独山港镇海河路1555号2017年6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环境保护部华东督查中心督察情况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你单位正在生产,厂区西北部建有一座渗滤液处理站,处理单元正在运行,渗滤液预处理区未加盖收集废气。经查,你单位上述渗滤液处理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项目主体工程擅自正式投入使用。我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及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已构成违法。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平湖市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3、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4、平湖市环境监察大队现场监察记录表;5、对你单位员工钱X锋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6、你单位员工钱X锋身份证复印件;7、你单位员工钱X锋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证明;8、你单位120吨/天垃圾渗滤液处理工程商务合同复印件;9、你单位2016年度和2017年环保材料消耗统计单;10、你单位送达地址确认书。我局于2017年7月3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平环罚告〔2017〕1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一份陈述申辩书,我局已予以审议。现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的,我局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收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平湖市支行户名:平湖市财政局非税收入结算分户账号:1204080029050300123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平湖市人民政府或者嘉兴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平湖市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平湖市环境保护局(印章)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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