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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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上综执〔2021〕罚决字第14-0058号 | 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7月07日14时30分,当事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杭州市上城区开创街笕桥生态公园单元JG0701-R22-05地块工地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经查,该工地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工地门口有车轮印,驶离该工地的车辆未经冲洗造成工地出入口门前道路污染。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该行为系属未按规定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行政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元整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到中国建设银行杭州市区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行政处罚履行期限:15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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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03 | 详情 |
2 | 余公(瓶)行罚决字[2020]05725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瓶窑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招用流动人口务工至今,该单位未按时向公安机关报送员工的相关信息。后于2020年10月12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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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9 | 详情 |
3 | 余公(良)行罚决字[2020]04614号 | 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良渚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8月16日以来,位于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的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雇佣员工在单位内工作至今,但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告知员工的相关信息,于2020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余杭农村商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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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8 | 详情 |
4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01012001190014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2020年01月07日09时45分,我局机动中队执法队员通过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古墩路文新单元XH0704-65地块综合商务楼项目地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执法队员出示证件,表明身份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车辆要出工地,利用冲洗设施冲洗工程车辆导致污水流出工地北侧大门外,造成路面污染,污染带长5米,宽2米,计10平方米。当事人立即停止污水并将路面清洗干净,于2020年1月7日11时00分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当事人曾于2019年9月21日15时35分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案件编号062019092721869)2020年1月14日,本案经批准立案。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元整(¥24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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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详情 |
5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1052001160051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8日19时许开始超过22时仍在施工,且未申领环保部门审批的《夜间作业证明》,在位于西湖区崇仁路与紫霞街交叉口西北侧其承建的三深村经济合作社综合楼建设(1)项目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经查,当事人现场进行的是地下室底板砼浇捣施工作业,主要施工设备为一辆混凝土搅拌车(车牌号为浙A3H200)和一台输送泵。经在该工地东侧场界外一米处现场检测得噪声值为Leq=55.8dBA,超出标准0.8dBA。2019年12月28日22时06分被蒋村中队队员查处指正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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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详情 |
6 | 西综执罚字〔2020〕第0611052001160038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开始超过22时仍在施工,且未申领环保部门审批的《夜间作业证明》,在位于西湖区崇仁路与紫霞街交叉口西北侧其承建的三深村经济合作社综合楼建设(1)项目工地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经查,当事人现场进行的是地下室底板砼浇捣施工作业,主要施工设备为一辆混凝土搅拌车(车牌号为浙A8W125)和一台输送泵。经在该工地东侧场界外一米处现场检测得噪声值为Leq=55.6dBA,超出标准0.6dBA。2019年12月29日22时09分被蒋村中队队员查处指正后,当事人立即停止施工作业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当事人曾于2019年12月28日因相同行为被我局处罚过,城管综合执法信息平台系统案件编号为062020010623608,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柒仟伍佰元整(¥750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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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6 | 详情 |
7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11022001070024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于2019年12月21日09时00分许开始在西湖区双龙街三深综合楼工程工地北侧道路上用一辆车牌号为浙A3U998的白色混凝土搅拌车和一辆车牌号为浙AJ0072的白色车头黄色车身的泵车为其承建的工地内输送混凝土。经现场测量,混凝土搅拌车占用快车道长10.0米,宽2.8米,计面积28.0平方米;泵车占用道路长12.0米,宽7.5米,计面积90.0平方米;两车占用城市道路合计面积为118.0平方米。于2019年12月21日09时30分被我队员查处后,当事人于当日12时00分前将现场清理完毕。另经查证,当事人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的情节,当事人曾于2019年07月05日因相同行为被我局处罚过,城管综合执法信息平台系统案件编号分别为062019071120447,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已构成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违法行为。依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本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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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07 | 详情 |
8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51912260072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当事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7日22时00分起在西湖区古荡古科园东路文新单元XH0704—65地块综合商务楼地块内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于2019年11月7日23时30分被古荡中队执法队员在巡查时发现并查处。经查,当事人进行的是桩基施工作业,现场的施工设备为一桩基和混泥土砼车(车牌模糊),正在进行作业。经在该工地场界外一米处现场检测得噪声值为Leq=61.3dB,超出标准6.3dB。该工地未办理《夜间作业证明》。当事人按规定停止了违法行为。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该行为侵害城市环境保护管理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城市环境管理秩序。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因生产工艺要求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因交通限制确需在夜间进行施工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持所在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施工意见书,向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申领夜间作业证明。”的规定,属于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行为。鉴于当事人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的事实,根据《杭州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对违反本条例的下列行为,由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予以处罚:…(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未取得夜间作业证明进行夜间施工、未按照规定向附近居民公告或者未按照夜间作业证明载明的作业时间、作业内容、作业方式以及避免或者减轻干扰附近居民正常生活的防范措施等要求进行施工的,责令其改正,并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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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6 | 详情 |
9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11910230026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19年9月21日15时20分起,当事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西湖区紫庭北弄南侧绿化带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经查,该公司在西湖区紫庭北弄南侧进行的是古荡镇股份经济合作社农居公寓项目施工,由于工地井道内存在积水,便利用一台水泵和一根水管将污水抽出并排放至工地外的绿化带内。经测量,污染面积为6.9平方米(长4.6米,宽1.5米)。后经复查,当事人按规定改正了违法行为。另经查证,当事人曾于2018年10月30日因相同违法行为被查处(西城法罚字[2018]第11034852号),属于具有【一年内再次发生相同违法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罚。本机关认为,当事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行为侵害了环境卫生管理的法律制度,破坏了城市环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当堆放在固定地点,并及时清运。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在建设工地围栏外堆放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和建筑材料,不得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规定,属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事实,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施工单位违反上述规定的,由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改正,对未按规定设置临时厕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和车辆冲洗设施的,或者向建设工地外排放污水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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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0-23 | 详情 |
10 | 西综执罚字〔2019〕第0608021908060037号 | 区城管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经查明,2019年07月04日13时30分起,当事人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未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西湖区紫荆花路与紫庭南弄交叉口北侧前占用城市道路。经查,现场当事人在西湖区紫荆花路与紫庭南弄交叉口北侧前的城市道路上搭有一排钢管,钢管上围有绿色的布,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为8.4平方米(长30米、宽0.28米),且当事人没有办理相关行政审批许可手续。责令整改后,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改正了违法行为。本案于2019年07月11日经本局领导批准立案。鉴于当事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的事实,根据《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设施、桥涵设施、城市河道设施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按规定补交城市道路占用费或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并可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杭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给予如下行政处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元整(¥16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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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06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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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 | 1002 | 无效 | - |
2 | - | 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 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湖支行 | 100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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