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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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青公(黄)行罚决字[2019]50288号 | 青田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外来务工人员叶**于2019年02月21日到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上班至今,居住在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将叶**的信息报送公安机关,且未告知其主动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19年02月27日被青田县公安局黄垟派出所民警查获。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青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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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28 | 详情 |
2 | (青)安监罚【2018】矿5号 | 浙江省丽水市青田县应急管理局 |
罚款(壹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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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10 | 详情 |
3 | (青)安监罚〔2017〕职4号 | 县安监局 |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应当予以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现决定给予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的行政处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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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青公(黄)行罚决字[2017]10905号 | 青田县县公安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王*(云南省宣威市籍人)于2017年11月1日来该单位上班,上班后未办理申报居住登记。后于2017年11月9日被黄垟派出所民警查获。经查明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将王*的信息报送至公安机关,且未告知王*主动申报居住登记。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违反了《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未按时报送或告知相关信息,应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鑫鸿钼业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青田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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