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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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西昌市金天丹鸿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与胡建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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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民初3830号 | 劳动争议 |
原告-西昌市金天丹鸿有色冶炼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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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0-11-27 | 2020-12-07 |
2 |
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与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西昌攀森投资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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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川3401民初372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威海石岛重工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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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昌市人民法院 | 2020-11-14 | 2020-12-10 |
3 |
林春连、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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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执恢58号之一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春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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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11-28 |
4 |
林春连、张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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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执恢58号之二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春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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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7-20 | 2020-08-27 |
5 |
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尼科国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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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500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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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04-14 |
6 |
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尼科国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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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499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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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20-02-25 | 2020-04-14 |
7 |
江西江镍高纯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别除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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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民申1379号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再审申请人-江西江镍高纯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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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2019-12-31 | 2020-01-03 |
8 |
林春连、张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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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执恢58号 | 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林春连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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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1-01 | 2020-08-27 |
9 |
江西江镍高纯材料有限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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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521执422号之一 | 其他案由 |
申请执行人-江西江镍高纯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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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宜县人民法院 | 2019-10-31 | 2019-11-05 |
10 |
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广州市宏源金属资源有限公司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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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执181号之三 | 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 |
申请执行人-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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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2019-10-14 | 2020-12-09 |
序号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公告类型 | 法院 | 刊登版面 | 刊登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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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7)闽民初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 张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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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G27 | 2018-03-15 |
2 | (2017)闽民初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 张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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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 2018-03-15 |
3 | -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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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公告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 | 2018-03-01 |
4 | (2017)最高法民终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 被上诉人-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张芃 高建明 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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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 2018-01-26 |
5 | (2017)最高法民终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 被上诉人- 张芃 高建明 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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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八版 | 2018-01-26 |
6 | (2017)闽民初41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被告-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攀森贸易有限公司 张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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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宁国市人民法院 | G42 | 2017-12-05 |
7 | (2015)余民二初字第113号 | 民间借贷纠纷 |
原告- 林春连 江西省分宜县国家税务局 被告- 张芃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欧阳方红 程玫玲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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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 G64 | 2017-07-16 |
8 | -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湖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潘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郭黔岗 西昌潘森投资有限公司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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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 G24 | 2017-06-18 |
9 | (2017)最高法民终40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上诉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分宜支行 被上诉人- 张芃 高建明 四川省尼科国润新材料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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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七版 | 2017-03-22 |
10 |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18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深圳富港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被告- 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四川省尼科国润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张芃 高建明保证人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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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 G63 | 2017-01-12 |
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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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15)分执字第00491号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2-01 | 详情 |
2 | (2015)成铁中执字第00114号 |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10-19 | 详情 |
3 | (2015)分执字第00374号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21 | 详情 |
4 | (2015)分执字第00367号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8-13 | 详情 |
5 | (2015)分执字第00285号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5-26 | 详情 |
6 | (2015)分执字第00180号 | 分宜县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5-02-2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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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499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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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499号 | - |
当事人- 四川省尼科国润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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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499号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尼科国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张芃、高建明: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19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499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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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2 |
(2019)粤03执2500号公告(执行通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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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3执2500号 | - |
当事人- 四川省尼科国润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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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19)粤03执2500号江西攀森新材料有限公司、四川省尼科国润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张芃、高建明:申请执行人与你(单位)诉讼费执行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18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你(单位)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本院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本院(2019)粤03执2500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你(单位)自本公告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应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未在本院指定期间内履行的,须向本院如实申报当前及本公告送达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拒绝申报或虚假申报的,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如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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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8-14 |
3 |
上诉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江镍高纯材料有限公司、金川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及别除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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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民终479号 | 别除权纠纷 |
上诉人- 江西江镍高纯材料有限公司 金川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 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破产债权确认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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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储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江镍高纯材料有限公司、金川集团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你方破产债权确认及别除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赣05民终47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二0一八年十二月四日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地址: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796号联系电话:0790-6426104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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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12-04 |
4 |
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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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21民初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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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告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8)赣0521民初39号民事判决书。该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90000元及利息(自2012年12月28日至本判决所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被告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650元,由被告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二○一八年七月十三日承办部门: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助理:廖新良15907908269地址: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人民法院邮编:3366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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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13 |
5 |
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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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521民初39号 | 买卖合同纠纷 |
原告- 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 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 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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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公告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成都巨鼎锅炉辅机设备有限公司与云南云镍科技有限公司、江西江锂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进行判决。二○一八年三月一日[江西]分宜县人民法院承办法庭: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行政庭承办法官:黄文珍13507901693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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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3-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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