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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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路政罚〔2021〕21426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3日7时3分,浙G2287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二环北路)义乌方向K1+1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5.97吨。7月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7日对邱邓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零柒拾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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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详情 |
2 | 金路政罚〔2021〕21425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4日13时36分,浙G2287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二环北路)义乌方向K1+1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4.95吨。7月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7日对邱邓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佰陆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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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详情 |
3 | 金路政罚〔2021〕21424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8日9时50分,浙G2287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二环北路)义乌方向K1+1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6.65吨。6月2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2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8月17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8月17日对邱邓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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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7 | 详情 |
4 | 金路政罚〔2021〕21390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4日13时15分,浙G2352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二环北路)义乌方向K1+1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5.03吨。7月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7月1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19日对王朝东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柒佰捌拾玖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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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详情 |
5 | 金路政罚〔2021〕21391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24日12时28分,浙G2357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二环北路)义乌方向K1+1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9.99吨。7月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7月1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19日对邢扬勇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柒拾柒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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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19 | 详情 |
6 | 金路政罚〔2021〕21365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7日9时48分,浙G2078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二环北路)义乌方向K1+1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7.83吨。6月2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7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2日对高艳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陆佰贰拾玖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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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详情 |
7 | 金路政罚〔2021〕21364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5日10时37分,浙G2078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3轴)行经(二环北路)义乌方向K1+1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37.29吨。6月18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29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7月2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7月2日对高艳想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肆佰陆拾柒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建设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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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2 | 详情 |
8 | 金路政罚〔2021〕21255 | 金华市交通运输局 |
2019年6月7日8时8分,浙G51152重型特殊结构货车(4轴),从竹马装运混泥土往兰溪行驶,行经金九线5K+800M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1.66吨。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15.66吨。罚款人民币贰仟伍佰叁拾捌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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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07 | 详情 |
9 | 浙金婺公路(非)罚[2020]020100058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8年08月31日14时32分,驾驶员李国卫驾驶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21771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运混凝土,从金华到兰溪,途径金九线5K+8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8.1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超限11.12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3月26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胡甦窕(33070632)、余辉(33070609核实了当事人李国卫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3月26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婺公路(非)告〔2020〕020100058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3月26日当事人李国卫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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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详情 |
10 | 浙金婺公路(非)罚[2020]020100055号 | 市交通运输局 |
2018年08月31日14时09分,驾驶员龙林高驾驶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所属车牌号为浙G21852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装运混凝土,从金华到兰溪,途径金九线5K+800m路段时,被设置的动态汽车衡检测,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3轴车,车货总质量35.42吨根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62号令)第三条认定标准,“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超限8.42吨,并通过事发时前方电子情报板告知检测情况,及以短信的方式,告知当事人接受调查处理地点。2020年03月26日,本单位正式立案调查。在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胡甦窕(33070632)、余辉(33070609核实了当事人龙林高的身份,并对其做了询问笔录。2020年03月26日我单位通过直接送达方式,向当事人送达了《公路违法行为告知书》(浙金婺公路(非)告〔2020〕020100055号),告知拟给予行政相对人金华市城建混凝土有限公司运输分公司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2020年03月26日当事人龙林高前来处理,对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拟给予处罚的意见无异议,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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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3-26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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