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田中机电

    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21号
    • 简介:-
    • 法律诉讼 206
    • 法院公告 0
    • 失信被执行人 10
    • 送达公告 3

    法律诉讼206

    序号 案件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审理法院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1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高国强、邹华、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南京环星快印设备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102执恢662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2020-12-23 2020-12-28
    2

    申请执行人刘代会与被执行人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118执恢545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收起

    ... 展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0-12-11
    3

    申请执行人陈月华与被执行人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118执恢577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收起

    ... 展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0-12-01 2020-12-11
    4

    申请执行人赵维翔与被执行人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收起

    ... 展开
    (2019)苏0118执2854号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 收起

    ... 展开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2020-11-27 2020-11-30
    5

    江苏毅信达金中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南京高鹏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南京环星快印设备有限公司、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苏0104执4425号之四 民间借贷纠纷

    申请执行人-江苏毅信达金中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0-10-30 2020-12-29
    6

    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邹华、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高鹏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104执异9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申请人-江苏万隆建设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0-08-13 2020-12-11
    7

    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邹华、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南京高鹏投资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苏0104执4177号之一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2020-07-17 2020-09-01
    8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执行人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高国强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19)苏0105执23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2020-07-07 2020-07-28
    9

    福建鑫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高国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闽0104执恢3号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福建鑫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2020-06-28 2020-08-10
    10

    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与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高国强等其他案由执行裁定书 收起

    ... 展开
    (2020)苏01执复79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执行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复议申请人-江苏汇鸿国际集团中锦控股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05-18 2020-12-27

    法院公告0

    暂无信息 暂无法院公告

    失信被执行人10

    序号 案号 执行法院 失信行为 履行情况 立案日期 操作
    1 (2019)苏0118执2863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2-06 详情
    2 (2019)苏0118执2712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11-07 详情
    3 (2019)苏0118执2478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25 详情
    4 (2019)苏0118执2425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19 详情
    5 (2019)苏0118执2340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9-03 详情
    6 (2019)苏0118执1045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4-17 详情
    7 (2019)浙0108执899号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3-12 详情
    8 (2019)苏0118执625号 南京市高淳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2-25 详情
    9 (2019)苏0105执236号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09 详情
    10 (2019)苏0104执75号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全部未履行 2019-01-04 详情

    送达公告3

    序号 公告名称 案号 案由 案件身份 详情 发布日期
    1

    (2018)浙0108民初751号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8民初751号 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万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 高国强 收起

    ... 展开

    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高国强:本院对原告杭州万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18)浙0108民初751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收起

    ... 展开
    2018-08-22
    2

    (2018)浙0108民初751号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8民初751号 民间借贷纠纷

    原告- 杭州万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 高国强 收起

    ... 展开

    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高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万铭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高国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7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收起

    ... 展开
    2018-04-13
    3

    (2018)浙0109民初1532号 收起

    ... 展开
    (2018)浙0109民初153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 杭州开旭金属箱柜有限公司 被告- 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 收起

    ... 展开

    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高淳经济开发区双高路86-21号):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开旭金属箱柜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田中机电再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设备款(含运费)303800元,并按照该款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自2017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的违约金(暂计算至起诉日止为40101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单位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本案定于2018年5月11日8时5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你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本院依法审理。二○一八年二月七日 收起

    ... 展开
    2018-02-11
    vip

    企业联系方式

    关注公众号,免费查看企业全部联系方式

    请使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关注「满商公司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