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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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婺(消)行罚决字〔2020〕0010号 | 婺城区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由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东方前城小区(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东市北街1308号)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到金华市工商银行(全称: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20801********00252)。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婺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4月3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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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03 | 详情 |
2 | 金南(消)行罚决字〔2019〕0133号 | 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 |
现查明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新青年公馆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金华市建设银行罚没款专户(帐号:3300167673505615333864031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江南开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19年9月24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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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24 | 详情 |
3 | 金东(消)行罚决字〔2019〕0105号 | 金东区公安分局 |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东方前城1幢1-119室的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宁远大厦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帐号:120801********0037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金华市消防救援支队金东区大队 2019年6月1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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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详情 |
序号 | 登记编号 | 出质人 | 质权人 | 出质股权数额 | 状态 | 股权出质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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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 杨锦霞 | 深圳市公元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90 | 无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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