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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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长环连罚〔2018〕1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名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自2018年1月8日至2018年1月22日止实施按日连续处罚,罚款20万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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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详情 |
2 | 长环罚〔2018〕1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的的规定,依据《水污染防治法》及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参照《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15000元。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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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8-27 | 详情 |
3 | 长环罚〔2017〕33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经查明,你单位中试平台将清罐时产生的料渣堆放在北侧2号门西侧空地处,现场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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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 详情 |
4 | 长环罚﹝2017﹞30号 | 长春市环境保护局 |
经查明,你(单位)中试平台将清罐时产生的料渣堆放在北侧2号门西侧空地处,现场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及《吉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试行)》,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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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07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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