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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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嘉公(园)行罚决字[2021]00225号 | 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园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浙江东恒石化销售储运有限公司作为反恐目标单位,厂区内部采集的视频图像信息保存期限不足90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的要求。于2021年6月9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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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6-10 | 详情 |
2 | 嘉公(园)行罚决字[2019]50390号 | 嘉兴市公安局港区分局园区派出所 |
主要违法事实:2019年9月1日至11月3日期间,浙江东恒石化销售储运有限公司南门保卫室未配备保安人员值守。于2019年11月3日上午被公安机关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东恒石化销售储运有限公司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限期整改。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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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1-03 | 详情 |
3 | 嘉港公(消)行罚决字〔2017〕0021号 | 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 |
现查明位于嘉兴市乍浦港区三期围堤内的浙江东恒石化销售储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如璋)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室外消火栓内有多处水带硬化、损坏,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决定给予浙江东恒石化销售储运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平湖乍浦支行缴纳罚款(账号:乍浦国库)。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嘉兴市公安消防支队港区大队 2017年3月30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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