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案件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审理法院 |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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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本全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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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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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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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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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慈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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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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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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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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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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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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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慈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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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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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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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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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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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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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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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偿权纠纷 |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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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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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借款合同纠纷 |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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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案号 | 执行法院 | 失信行为 | 履行情况 | 立案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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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2021)赣0302执1242号 |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1-05-11 | 详情 |
2 | (2020)赣0322执720号 | 上栗县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6-04 | 详情 |
3 | (2020)赣0313执恢14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9 | 详情 |
4 | (2020)赣0313执恢13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9 | 详情 |
5 | (2020)赣0313执恢12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9 | 详情 |
6 | (2020)赣0313执恢11号 | 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全部未履行 | 2020-01-09 | 详情 |
7 | (2016)赣0302执415号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5-11 | 详情 |
8 | (2016)赣0302执259号 | 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全部未履行 | 2016-03-17 | 详情 |
序号 | 公告名称 | 案号 | 案由 | 案件身份 | 详情 | 发布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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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朱春兰、钟圣云、朱慈兰、罗勇、李旎、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告知函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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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执恢29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被告- 罗勇 朱慈兰 陈龙 朱春兰 李旎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钟圣云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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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2021)赣03执恢29号李旎(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8806234541)、陈龙(公民身份号码360302198708171030):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厦门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朱春兰、钟圣云、朱慈兰、罗勇、李旎、陈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执恢29号评估机构摇号结果告知函(告知函内容:告知电子摇号结果)。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评估机构摇号结果告知函,逾期则视为送达。特此公告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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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0-14 |
2 |
原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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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22民初1503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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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特此公告!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承办法院: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联系人:帅建民联系电话:0799-7155426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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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7-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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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可丽与被申请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钟圣云、朱春兰、朱金兰、陈建兴、杨建祥、李旎、朱慈兰、郭兰萍、黄略、龚志红、陈世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开庭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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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赣03民再5号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张可丽 再审被申请人-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龚志红 郭兰萍 朱春兰 朱慈兰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李旎 钟圣云 黄略 朱金兰 陈世全 陈建兴 杨建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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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钟圣云、朱春兰、朱金兰、陈建兴、杨建祥、李旎、朱慈兰、郭兰萍、黄略、龚志红、陈世全:本院受理的(2021)赣03民再5号再审申请人张可丽与被申请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钟圣云、朱春兰、朱金兰、陈建兴、杨建祥、李旎、朱慈兰、郭兰萍、黄略、龚志红、陈世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于2021年6月15日9:30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审判庭开庭,你方应于2021年6月15日之前向本院提交证据。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赣03民再5号传票、起诉状副本、合议庭成员通知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网络庭审直播和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人民法院廉政监督卡,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二0二一年四月十四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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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5 |
4 |
张可丽与被申请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世全、龚志红、钟圣云、朱春兰、朱金兰、陈建兴、陈建祥、李旎、朱慈兰、郭兰萍、黄略金融合同纠纷一案公告送达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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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民申18号 | 合同纠纷 |
再审申请人- 张可丽 再审被申请人- 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陈世全 龚志红 钟圣云 朱春兰 朱金兰 陈建兴 陈建祥 李旎 朱慈兰 郭兰萍 黄略金融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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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告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钟圣云、朱春兰、朱金兰、陈建兴、杨建祥、李旎、朱慈兰、郭兰萍、黄略、龚志红、陈世全: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张可丽与被申请人江西上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被告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世全、龚志红、钟圣云、朱春兰、朱金兰、陈建兴、陈建祥、李旎、朱慈兰、郭兰萍、黄略金融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0)赣03民申18号。现因你本人下落不明,依照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本民事裁定书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四日承办团队:民事第一审判团队承办法官:刘敏法官助理:曾潆逸联系地址: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监庭联系电话:0799-6781715邮编:337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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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1-04 |
5 |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兴、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李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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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13执恢14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陈建兴 李旎 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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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兴、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李旎:本院受理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赣0313民初685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313执恢14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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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6 |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李旎、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略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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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13执恢1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李旎 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 黄略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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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李旎、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黄略:本院受理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赣0313民初68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313执恢12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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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7 |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李旎、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朱慈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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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13执恢11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朱慈兰 李旎 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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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李旎、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朱慈兰:本院受理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赣0313民初682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313执恢11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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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8 |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朱娇玲、李旎、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陈龙、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兴、罗智、朱春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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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赣0313执恢13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原告-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被告- 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李旎 陈建兴 朱春兰 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 陈龙 罗智 朱娇玲 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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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娇玲、李旎、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陈龙、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陈建兴、罗智、朱春兰:本院受理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赣031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赣0313执恢13号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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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4-21 |
9 |
湘东区人民法院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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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313执恢32号 | 借款合同纠纷 |
当事人- 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 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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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李旎、陈怡:本院受理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春天食品有限公司、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李旎、陈怡借款合同纠纷案,申请人萍乡市湘东区兰亭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赣0313民初67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赣0313执恢32号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自公告期满后三日内,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仍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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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6-10 |
10 |
(2018)赣0302民初473号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碳酸钙实业有限公司、张伟、钟圣云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判决公告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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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302民初473号 | 追偿权纠纷 |
原告- 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 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 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 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萍乡市碳酸钙实业有限公司 张伟 钟圣云 陈龙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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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91360300744259998J):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91360301X12510438D):朱娇玲(360302197406300605):朱春兰(360302196401190043):陈龙(360302198708171030):周建云(360313195302180047):李旎(360302198806234541):本院受理的(2018)赣0302民初473号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诉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萍乡市碳酸钙实业有限公司、张伟、钟圣云及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你们未在户籍登记地址居住、住所地经营,且联系电话不详,本院无法与你们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18)赣0302民初473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合计人民币8,457,128.84元。二、限被告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计算方式:以第一判项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的四倍计算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三、限被告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计算方式:以第一判项数额为基数,自2016年3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4.35%计算至款项全部结清之日止)。四、限被告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延期担保费445,458.83元(计算方式:9,899,085.04元×15‰×3个月)。五、萍乡市碳酸钙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建荣实业有限公司、萍乡市轩盛宝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张伟、朱娇玲、钟圣云、朱春兰、陈龙、朱中国、周建云、李旎对上述一、二、三、四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上述被告承担清偿责任后,可向被告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追偿。六、如果被告萍乡市鼎浩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上述期限内偿还,原告江西省信用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被告萍乡市碳酸钙实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59300平方米,权证号为湘国用1999第03095号)和房屋所有权(权证号分别为萍房权证湘字第6-4-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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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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