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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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杭萧卫公罚〔2021〕0387号 | 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
行政处罚决定书杭萧卫公罚〔2021〕0387号湘湖逍遥有限公司在2021年7月12日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关水质维持措施:消毒剂加药泵、混凝剂加药泵、PH值调节剂加药泵均未使用。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游泳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浙江省(萧山区)政府非税收入缴款单》所示的方式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以下无正文】杭州市萧山区卫生健康局 二O二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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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23 | 详情 |
2 | 萧公(禁)行罚决字[2020]08169号 | 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禁毒大队 |
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9月14日15时许,民警在萧山区闻堰镇湘湖逍遥有限公司(逍遥庄园)检查该酒店时,发现该酒店未按要求落实禁毒防火墙工作。未在走廊张贴禁毒标识,未在大厅摆放禁毒大型水牌或易拉宝,未与员工签订禁毒责任书。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禁毒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当场训诫。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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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6 | 详情 |
3 | 萧综执罚字〔2020〕第0908012001190026号 | 萧山区城市管理局(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当事人在湘湖景区越王路256号湘湖逍遥有限公司酒店内厨房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3只,当事人行为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行为。2020年1月11日9时17分被执法人员查获。2020年1月15日15时18分,执法人员现场复查发现,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属于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的违法行为,扰乱垃圾分类的正常秩序,危害环境卫生。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500元行政处罚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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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1-19 | 详情 |
4 | 萧综执罚字〔2019〕第0908011909100024号 | 萧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现根据《杭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四款的规定,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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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09-05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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