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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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金婺卫放罚【2020】2号 | 金华市婺城区卫生健康局 |
2020年7月17日,我局对金华XX医院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1、该医院处于正常营业状态,大门上方有“金华XX医院”字样招牌。在一楼后门外设有影像科,检查时王XX身穿白大褂正在科室内,未见佩戴放射个人剂量计,查看科室内电脑显示当天已有周XX等7名患者检查记录。2、现场提取该医院《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复印件、《放射诊疗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复印件、法定代表人郭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王XX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师)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复印件各1份并拍照取证。因此,本机关于2020年7月17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0年7月17日,我局对该医院行政院长倪XX进行询问调查,倪XX确认:1、该医院《营业执照》上名称为“金华XX医院有限公司”、《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名称为“金华XX医院”,虽名称稍有不同,但仍为同一主体,法定代表人都是郭X,并表示她受郭X的委托,可以全权代表郭X处理此次案件调查,并提交了相应的授权委托书;2、影像科王XX具有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师)资质,检查当日因疏忽未佩戴个人剂量计。同时,倪XX对当日执法人员检查内容、程序和文书等予以认可,并无异议。同日,我局对王XX进行询问调查,王XX确认:其具有放射医学技术初级(师)资质,检查当天已为7名患者拍片,但因更换白大褂忘记佩戴个人剂量计。随后,我局对该医院下达了卫生监督意见书(20200717放-1),要求其立即改正违法违规行为。2020年7月20日,我局对该医院进行复查,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一份,并拍照取证。至此,当事人身份、违法事实、整改情况、相关证据等均已调查确认,本案调查终结。现已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未按规定对1名放射诊疗工作人员(王XX)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证据组(一):《营业执照》(副本)、《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郭X、倪XX、王XX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据组(二):2020年7月17日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4张。证据组(三):2020年7月17日对倪XX和王XX的询问笔录各1份。证据组(四):2020年7月17日提取的《放射诊疗许可证》、王XX《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各1份。证据组(五):2020年7月17日卫生监督意见书(编号:20200717放-1)1份。证据组(六):20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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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29 | 详情 |
2 | 金卫医罚〔2019〕55号 | 金华市市卫生健康委 |
金卫医罚〔2019〕55号当事人:金华九悦医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跃,男,54岁,公民身份证号:420106********5059;住所: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533号;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20605767738(1/2);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15023733070213A1002,联系电话:13384683968,邮编:321000案由:金华九悦医院有限公司违反消毒管理规定案违法事实:2019年12月4日,本机关对金华九悦医院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调查。通过询问调查、资料核查等调查取证工作,已查实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消毒供应室压力蒸汽灭菌记录上未记录灭菌器编号、灭菌批次号、装载的主要物品、灭菌程序号、主要运行参数、操作员签名或代号等灭菌器每次运行情况。处罚依据:当事人上述违法事实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之规定,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当事人罚款2500元(贰仟伍佰圆)整的行政处罚。金华市卫生健康委员会2019年12月27日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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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7 | 详情 |
3 | 婺市监检字〔2017〕46号 | 金华市婺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同意报领导审批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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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14 | 详情 |
4 | [2017]金卫爱罚 第1号 | 市卫生计生委 |
2017年4月10日,本机关对位于金华市婺城区人民西路533号金华邦尔正骨医院有限公司进行鼠类、蜚蠊密度监督检测,经查明当事人未按要求采取有效预防控制措施,致使2017年4月10日蜚蠊密度不符合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27773-2011)标准要求,经责令其改正后2017年5月10日鼠类密度和蜚蠊密度分别不符合国家《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鼠类》(GB/T27770-2011)和《病媒生物密度控制水平蜚蠊》(GB/T27773-2011)标准要求。违反了《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之规定,依据《浙江省爱国卫生促进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裁量标准,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四千元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上述款项缴至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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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6-29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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