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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

    存续
    • 官网:-
    •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滨盛路1509号天恒大厦708室
    • 简介:-
    • 行政处罚 7
    • 严重违法 0
    • 股权出质 0
    • 土地抵押 0

    行政处罚7

    序号 决定文书号 处罚单位 处罚结果/内容 处罚日期 操作
    1 杭运政罚〔2022〕3065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2月16日10时27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萧山区杭州火车南站西广场对浙AD85550车辆进行检查。现场驾驶员是张强,车辆所有人是杭州长安宜行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检查时张强驾驶浙AD85550网约车载客1人从湘云雅苑到杭州火车南站。司机通过“吉汽约车”打车软件接单,车费使用“吉汽约车”打车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收取。检查时25.97元车费已收取。驾驶员张强现场无法出示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经核查,驾驶员张强使用的“吉汽约车”平台属于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区域由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运营。2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执法人员依法取得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订单信息、张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对张强的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协查函回函、对受委托人的询问笔录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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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3-08 详情
    2 杭运政罚〔2021〕30456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0日15时10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杭州火车南站西广场二楼下客平台对浙ADQ3625轿车进行检查。现场驾驶员是陈良富,车辆所有人是广西宁达出行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车辆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检查时陈良富驾驶浙ADQ3625轿车载客2人从杭州星光大道至杭州火车南站。乘客通过“吉汽约车”打车软件预约并乘坐该车,车费使用“吉汽约车”打车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检查时已显示车费23.6元。现场驾驶员陈良富现场无法出示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经核查,驾驶员陈良富使用的“吉汽约车”平台在杭州区域由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负责运营。8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农业银行萧山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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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10-22 详情
    3 杭运政罚〔2021〕11633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13日15时15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庆春东路杭州大厦501进行检查,现场人员是刘精松。2021年8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调查函回复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刘精松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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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详情
    4 杭运政罚〔2021〕11632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3日17时49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对浙ADS8399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周立微,车辆所有人是杭州纵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2021年8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周立微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身份信息复印件、各种证明材料复印件、举报投诉登记单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杭州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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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详情
    5 杭运政罚〔2021〕11621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3日16时11分,杭州市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杭州对浙ADS8399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周立微,车辆所有人是杭州纵通汽车租赁服务有限公司。82021年8月25日执法人员依法对王超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其它书证原件、违法行为调查通知书原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调查函回复原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周立微身份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道路运输证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复印件等相关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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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27 详情
    6 杭运政罚〔2021〕30225 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2日21时55分,杭州市萧山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杭州火车南站二楼下客平台对浙AF70980进行检查。现场驾驶员是孙鹏杰,车辆所有人是杭州知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检查时孙鹏杰驾驶浙AF70980轿车载客1人从中骏钱塘御景(南门)至杭州南站,司乘互不相识,乘客通过“吉汽约车”软件预约并乘坐该车,车费使用“吉汽约车”软件计费并在到达目的地后支付。驾驶员孙鹏杰现场无法出示其本人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经核查,“吉汽约车”属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名下平台并由其直接运营。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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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7 详情
    7 杭运政罚〔2021〕11132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1年4月22日,杭州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接到杭州高架道路交警大队移交的营运违规线索,经调查核实吉林省吉汽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违规给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浙ADC6129轿车(出租车)驾驶员李航派单共计10单,违反《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其行为提供服务驾驶员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责令改正并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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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4-22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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