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决定文书号 | 处罚单位 | 处罚结果/内容 | 处罚日期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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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甬路政罚〔2022〕18555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1日17时45分,浙B1Z132重型半挂牵引车(6轴)行经X231(姚北大道)慈溪方向K17+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82.84吨。3月2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3月15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15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15日对赵新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玖仟零捌拾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源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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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5 | 详情 |
2 | 甬路政罚〔2022〕18449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2月7日20时31分,浙B2P956(6轴)行经X207(高夹线)高桥、夹塘方向K41+415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59.61吨。12月10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2月2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9日对赵新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佰肆拾叁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源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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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详情 |
3 | 甬路政罚〔2022〕18450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5月31日18时28分,浙B2J619(6轴)行经G104(104国道)上虞方向K1564+4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0.08吨。6月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1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9日对赵新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佰捌拾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源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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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详情 |
4 | 甬路政罚〔2022〕18446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8日17时28分,浙B1Z132(6轴)行经X802(嵊张线)嵊州方向K19+4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7.05吨。9月3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9月1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9日对赵新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肆佰柒拾伍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源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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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详情 |
5 | 甬路政罚〔2022〕18447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28日9时55分,浙B1Z132(6轴)行经X231(姚北大道)慈溪方向K17+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9.73吨。12月1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2月11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9日对赵新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叁仟贰佰柒拾玖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源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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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详情 |
6 | 甬路政罚〔2022〕18448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11月18日17时51分,浙B1N163(6轴)行经X230(余慈连接线)余姚方向K8+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2.27吨。11月19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12月2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9日对赵新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零肆拾壹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源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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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详情 |
7 | 甬路政罚〔2022〕18445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6月1日6时38分,浙B1Z132(6轴)行经G104(104国道)上虞方向K1564+45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3.86吨。6月1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6月17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9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9日对赵新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壹拾捌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源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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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9 | 详情 |
8 | 甬路政罚〔2022〕18424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2年3月8日10时40分,浙B2P556/冀GQW05挂牵引车(6轴)行经周太线时,经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引导至实施现场检测:车货总质量69.18吨。2022年3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8日对孔增伟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消除违法状态并罚款人民币叁仟壹佰壹拾肆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源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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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详情 |
9 | 甬路政罚〔2022〕18418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8月22日14时42分,浙B2P556(6轴)行经X231(姚北大道)慈溪方向K17+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5.79吨。8月2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9月4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2年3月8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2年3月8日对赵新亮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零玖拾柒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源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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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08 | 详情 |
10 | 甬路政罚〔2021〕18766 | 余姚市交通运输局 |
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7月14日19时26分,浙B2T621(6轴)行经X231(姚北大道)慈溪方向K17+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66.34吨。7月15日,对该技术监控记录资料进行了审核。7月28日,经省综合治超管理平台判别确定管辖机关。2021年11月11日,本机关予以立案。2021年11月11日对李飞进行了询问,并收集了其他证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仟贰佰陆拾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余姚市源涧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工商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收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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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11-11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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